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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6 19:52: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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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

  (2)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作出的其他决定,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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