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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法基本理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6 19:47: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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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反垄断法基本理论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诸如横向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3.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因为,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垄断权,“独占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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