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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营业税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3/22 08:53:11 字体:

  1.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航空运输业务从事湿租业务,按运输业征收营业税,远洋运输中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2.电信企业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营业税;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不征营业税。

  3.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不征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讯服务,不征营业税。

  5. 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6.出租文化场所、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7.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8.广告代理业按“广告业”征税。

  9.对于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10.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11.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1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1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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