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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官员:土地增值税早征收不是一个新概念

2007-1-18  【 】【打印

自2007年2月1日起,各地将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清算,正式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据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将进一步缩小房地产企业盈利空间,但对于房价不会有直接影响。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据香港文汇报17日从北京发回的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表示,土地增值税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1993年就开始征收,去年该项税收收入达230亿元人民币。有关通知只是内部一个操作性文件,旨在加强各地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而并非一个新规定。

  “预收之后自然应该进行清算”,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指出,目前征管办法提出两种清算情况,一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二是纳税人主动提出清算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开发商利用政策和征管漏洞,少缴土地增值税。比如不少开发商分期开发项目或将部分房产长期出租,或对本应结算销户的项目搁置等办法,不进行最后清算;再加上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考虑,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报道称,这位官员指出,为堵住漏洞,国税总局从去年开始就考虑对房地产项目全面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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