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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调整个税执行口径

2009-9-1 14:38 北京商报 【 】【打印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董事费的征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董事费的征税一直以来存有争议。根据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的《通知》则指出,上述征税方法现在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若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则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刘万新律师表示,新的征税方法更加合理。“1994年前后,公司发展的形式不完善,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不是很多,一般按照劳务报酬计税。如今,董事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已经非常明显,所以如何计税也需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忧郁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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