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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应加强税法适用统一性

2013-9-17 8:43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摘要:但就目前来看,分税制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制度,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缴成本,还为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在近日召开的第三次莫干山会议上,国税总局相关人士表示,新《税收征管法》还在修订中,国税总局将以适应企业集团化、跨地域经营为突破口,在税收征管上作调整,推进税务改革。

  此次会议专门设置一个分论坛聚焦我国采用分税制的得失。参与该问题讨论的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科学首席教授李炜光表示,大部分学者认同分税制的历史价值,但历经20年的变革,这个制度已经落伍,面临很多新的矛盾,需要重新思考。

  就目前看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正面效应,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和企业业务的多元化,其缺点也正在显现。单从分税制下的税收征管方面来看就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各地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国地税争抢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流不畅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亟待解决。

  各地税收政策差异大

  专家:应加强税法适用统一性

  税收政策不统一是目前分税制下税收征管存在的一个难题。例如,一些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置多个分公司,但各地的税收政策却存在较大差异,同样一件事,在一地征税,在另一地却不征税。

  济南地税局税务稽查局干部潘洪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自己在工作时曾遇到上述问题。此问题不仅存在不同地区间,而且存在于国、地税之间,比如,关于退休员工统筹外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有的地方国、地税的处理是不同的,国税不允许扣除,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地税允许作为福利费限额扣除。同一税法框架下,不同地区,国、地税间的不同处理损害税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税法适用和执法的差异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立法技术的落后、不同税务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等。但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体系,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个问题的解决,我觉得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执法质量和标准的检查,对各级下发的文件应进行清理,标准不一样或和总局文件精神相冲突的,应纠正或调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应允许不同地区各行其事。”潘洪新说。

  武礼斌也建议,应加强税法适用的统一性,一方面要提高立法的水平、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弱化或改革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体制。

  长期致力于税收制度研究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税制在法律上是要求统一的,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规则,特别是程序性规则,各地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家税收政策在实施层面的不统一,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因为不同地区具有特殊的情况。这就需要一方面把适合在全国层面统一的操作性规则加以明确并通过相关法规颁布实施,另一方也要承认地方操作规定中合理的部分,同时要建立对地方性税收操作规则合理性的问责机制,推动地方税务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对此,国税总局相关人士称,国税总局将研究推进变分税种管理为按纳税人事项管理,变属地化管理为跨区域管理,改变企业跨区域经营中遇到的一个地方一个执行办法、重复上报税务信息等问题。

  “上述改革不啻为对当前的税收征管体制的一种颠覆性变革。如果实施上述改革,将大大改善全国范围内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一致性和确定性,避免各地税务机关因对税法理解的差异等而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处理。”武礼斌说。

  朱为群也肯定了上述做法。他说:“税收管理由税种管理改为按纳税人需求管理的思路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这种管理模式把原来以满足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转变为满足纳税人纳税遵从的需要,符合现代国家依法征税、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理念。”

  国地税争抢企业所得税

  专家:尽快统一明确

  在“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由谁征管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对国税和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明确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在2008年颁布《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来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改为在国税缴纳增值税。这引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所得税由谁征管更好的问题。

  北京一位会计从业人员称,她在同时兼任两家广告公司的会计工作,但是,“营改增”之后,两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却不在同一个机关,一个在国税,另外一个却在地税。

  对此,有专家认为,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对企业所得税归属问题有明文规定,但随着“营改增”的展开,各地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不一,国地税争夺税源的情况时有存在,这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潘洪新表示,从征管和稽查的角度来说,流转税的管辖应和企业所得税的管辖相一致,因为,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同时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联的,如果把它们的征管割裂开,那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涉税问题在信息不沟通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掩盖,给征管和稽查都带来不便。

  武礼斌则建议:为统一政策的实施,方便纳税人税款的缴纳,中央财税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规定对此予以明确。依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确立的原则,建议“营改增”之后试点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可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试点之前成立的企业的所得税的征管部门不变,试点之后新成立的试点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交由国税部门。

  企业税务信息割裂严重

  专家:构建统一的集中处理系统

  据悉,目前税务系统的信息还都散落在各地市税务局,省级之间相互不通,总局和地市不通。而这种信息化程度也不能适应现在的企业税收管理,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

  朱为群说,目前企业跨区域经营遇到的税收征管矛盾,不仅在于税收管辖权配置上的交叉重叠,也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处理系统,使得纳税人疲于应付不同税务管理机关的要求。

  “事实上,有很多偷、漏税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相关涉税信息不能共享而造成的。”潘洪新一针见血的指出。

  “我所在的地税系统,只能查询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基本信息,外地的和国税的,就无法查询,这个问题的存在,后果很严重。查城建税,无法查询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查企业所得税票据是否合法、能否扣除,国税发票购买和开具情况查询不了;查关联交易在异地的关联方经营情况查询不了。再比如混税种缴纳,本该缴增值税,却缴了营业税,纳税人会有选择地错缴,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这样的问题不稽查很难发现,就是发现了,由于涉及国、地税,也很难处理。信息的获取是稽查的根本,征管也是如此。很多信息无法及时获取,使很多疑点无法最终落实到税款及处罚。”潘洪新说。

  对此,武礼斌建议,只有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共享机制,才能将企业整体的经营信息汇总分析,更好地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税务管理。

  朱为群则建议,应构建国家统一的信息集中处理系统,从顶层来加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会有些技术挑战,但根本的障碍在于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习惯势力和既得利益等深层次问题。”朱为群说。

  “如果想提高征管质量,必须建立一个全国大一统的数据平台,消灭信息孤岛,使涉税信息很方便地沟通,从而让偷、漏税问题无处遁形,金税三期正在试点,但愿能解决这个问题。”潘洪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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