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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10.29)

2013-10-29 18:03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伴随2013年注会考试的结束,新一轮的战役已经打响。早计划、早准备、早通关、早领证。新的一年,“心”的计划,网校的预学习计划表已出,预习班课程也已开通,你开始启程了吗……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讲解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论坛精华:食物幽默

>话题:考后,你自省了吗

>2014年注会考试学习活动

【名师专栏】

杨军老师对《税法》科目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精彩讲解(税法)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2.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①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②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③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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