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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与主体税种选择

来源: 编辑: 2005/08/23 14:16:41 字体:

  一、税收分类

  根据各种税收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我国的税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这是基本的分类方法。可划分为流转税(流转课税)、所得税( 所得课税)、资源税(资源课税)、财产税(财产课税)和行为税(行为课税)五大类。流转税,是指按照商品流转额征税,税款随着商品周转而产生,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属于这种税。目前,更多的人习惯将流转税称为商品税,它的优点是收入充裕,计算简便,缺点是缺乏弹性。所得税是指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所得额征税,所得多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相对比较公平。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是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是管理权和使用权都固定属于中央政府的税种。国家一般把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全国性调控所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关税、消费税均属于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是管理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国家一般将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涉及地区性调控的税种列为地方税。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均属于地方税。有时,对那些征收范围较大,有利于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定为共享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均属于这种类型。

  按预算收入构成和征税主管机关的不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农(牧)业税收。工商税收是对在我国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业主以及居民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总称。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以及证券交易税、遗产税等均属于工商税收。工商税收一般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税,它包括进口和出口税,由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机构负责征收。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它原由财政部及各地财政机关负责征收,随着形势的发展,将逐步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非商品销售价格中的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如同成本、利润一样,税金属于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额的组成部分,缴纳这类税与纳税人的损益直接相关。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就属于价外税。这类税是在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一般与纳税人的损益没有直接关系。在西方国家,销售税一般都是价外税。

  二、主体税种的选择

  一般来说,政府要筹集税收收入,必须建立稳固的税制体系。纳税人要缴纳税款,必须按照税制体系计算缴纳。

  税制体系指由若干不同类别的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由于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各国的税制体系是不一样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十分低下,即使有少量的手工业和商品交换,也是附属于当时农业经济的。因此,税收制度主要是土地税,通常按照土地面积课征,或按人口课征。这时的税收具有明显的直接税特征。

  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的生产交换规模日益扩大,为实行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从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以商品为课税对象成为时髦,如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逐步发展成为主体税种,这时的税收具有明显的间接税特征。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对商品经济持续发展起了阻碍作用。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税制创造了前提条件。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几年英国首创所得税开始,到目前为止,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都是以所得税为主的,这是以现代直接税为主要特征的。

  在不同类别的税种中,有的可充当主体税种,有的只能充当辅助税种。主体税种是普遍征收的税种,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较大比重,因而在税收体系中占主要地位,决定税收体系的性质和主要功能。税收体系的财政、公平和效率目标主要通过主体税种来实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税制体系是不同的。80年代以后,各国税制体系的演变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许多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纷纷降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以缓解所得税对储蓄和投资的压力,与此同时,开始改革原有的商品税,实行增值税。这使所得税的比重有所降低,商品税的比重有所提高,出现了一种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驾齐驱的趋势。

  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为核心的商品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70%左右,一直是稳定的主体税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正在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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