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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国有企业资产和税务处理

2008-6-6 17:13 中华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们集团公司在三年前收购了成都的一家国有企业,当时这个企业按照我们双方签定的协议,我们承担其债权债务,享有其资产的收益,含增值部分;我们企业负责安置这个企业的原国有企业的所有员工,该企业有一块土地,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要拍卖了搞地产开发,原企业必须拆迁问题:

  1、该公司有一块土地,在今年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其价值得到了很大幅度的提高,这部分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是不是和正常的一样呢?

  2、由土地增值引起的企业所得税又怎样处理?

  答:您好!

  1.从您上述的信息看,您单位收购了上述国有企业,按协议,您单位享有该企业的正常的收益。

  该企业土地拍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假如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则根据《条例》第八条免征土地增值税。

  2.该企业具备独立纳税人身份,土地转让收入计入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依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假如符合城市规划搬迁,则可以根据情况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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