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还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答:国税函[2007]833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提示:自2007年8月1日起取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权。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台帐,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