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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地方采购褪去“保护色”

2005-08-01 00:00 来源:中国税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必须打破地方垄断。作为财政支出体制创新的政府采购也应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也是供应商目前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那么,怎样在政府采购中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真正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呢?

  立法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任何供应商只要满足政府采购的资格,都可以参与到政府采购的活动中来,在获取政府采购项目的收益上的机会和权益是平等的。

  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发布必须将政府采购的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果政府采购的信息在任何媒体上都可以登载,尤其是一些区域性的媒体,不仅会造成信息发布渠道的混乱,而且由于供应商不可能搜集到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媒体,实际上也就剥夺了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因此,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样,供应商只要留意指定媒体,就能够获取所有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

  建立质疑投诉机制为了防止在政府采购中为了刻意保护本地供应商而造成的“暗箱操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只要有证据发现有不公正的地方,都可以到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这样就构建了对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制约体系和纠偏办法,及时纠正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的地方,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