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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清算系统现状分析与思考

2002-01-08 00:00 来源:《济南金融》2001年第10期

  [摘要] 本文在对我国外币清算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查找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认为要尽快建立新型的外币清算系统,具体设想一是建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委托外汇局主办的全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二是建立与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相协调的运作机制;三是系统建设应当是技术含量高,清算币种多,清算速度快;四是确定清算系统的清算范围,并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出可行的阶段性目标,最终目标是建立覆盖全国各地、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参加的完善的清算网络。

  一国支付系统的构造,直接关系着一国经济活动的效率。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存款服务,也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存款资金转移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清算应通过中央银行货币转移服务最终完成整个经济活动中债务的清算。目前人民币资金清算由人民银行组织并发挥相应的清算监督职能作用,而外汇支付系统的现状却并非如此,本文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一、现行外币清算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五种模式并存,人民银行的外币支付清算职能作用未充分发挥。由于传统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机制的限制,我国现行国内银行外币清算系统表现为“条块分割”,主要有以下模式:各商业银行系统内外汇联行清算;各商业银行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外币清算;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进行外币清算;各商业银行通过外汇局外币清算中心进行的外币清算;商业银行之间的直接清算。由于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和共同账户行,各商业银行自找门路,为解决跨行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清算,在境内、境外开立若干账户,有的竟多达几十个,造成资金的分割和信息的不完整。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机境内银行间外币清算的清算行的职能,使大量清算外汇资金沉淀在境外代理行,不仅“肥水流入外人田”,增加了风险,而且由于事实上由境外代理行充当了国内外汇资金流量、流向的统计者,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国内商业银行机密。

  (三)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外币清算竞争条件不平等。在银行外汇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让众多商业银行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外币清算业务,一家商业银行代替中央银行成为清算行,直接造成了各商业银行在竞争业务和客户上的不平等,也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我国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一是清算费用较高;二是清算速度慢;三是清算行视各商业银行为一般客户,而且不允许各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单独开户,各行分支机构代客户付款,必须将支票先换成市地分行支票才予受理,增加了环节,实际上也是一种不平等;四是由于目前经济交易的日益频繁和交易的日趋多样化,一家商业银行代理清算业务不能满足各商业银行业务品种的汇划;五是商业银行之间是竞争对手,没有相互提供服务的义务。

  (四)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币清算的机构少,没有形成统一体系。1998年全国多数地区的外汇局停办了外币清算业务后,全国外币统一清算系统的建设受到影响。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时间限制,一般每天只开上午一场票据交换;地域范围限制,尚未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清算网;会员范围限制,尚未吸纳所有银行参加,特别是尚未吸纳各商业银行总行参加;业务范围限制,业务品种单一;清算币种限制,仅有美元、港币两个币种;操作方式限制,票据交换还是手工操作,方式陈旧落后,效率不高等等。

  二、新型外币清算系统应具备的特点和政策建议

  (一)建立新型外币清算系统应具备的特点和功能

  1.中央银行应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主要业务之一,是完成整个经济活动债务清算的最终清算者。中央银行在提供清算服务的同时,进行清算管理,及时掌握和控制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情况。

  2.外币清算管理制度完善。首先要研究制定既符合我国现代银行业需要,又满足中央银行管理要求的,科学、合理、公平的规则。制定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操作规程”、“外币清算内控制度”等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并明确各级责任人业务操作和审批权限。坚持汇入款“先收妥、后解付”、汇出款“先扣账、后付款”的原则,要对有效凭证制定严格的使用和保管制度,清算中心每日与分中心自动对账,实时核对各商业银行清算账户的借贷证信息等。

  3.外币清算系统功能齐全。外币清算系统收付操作格式应全部对应于国际上著名的清算系统如美国的CHIPS和FEDWIRE系统、CHAPS票据交换所自动收付系统及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清算系统的各种功能, 自动化程度高,收付处理快捷,准确率高,有较强的风险控制管理功能。

  4.查询服务规范化。采取一事一查或归类查询查复等方法,严禁因延误查询查复导致的经济纠纷。负责接收并查询付款指令执行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收付款指令经CHIPS和FEDWIRE等系统发来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帮助并解决付款行或收款行发来的各种业务查询;负责解决客户向银行发来电话或传真查询;负责解决并索偿收付款迟付、迟收或退款等各种费用。在处理收付往来中发生错收错付而引起的理赔事宜,严格遵循各国当地查询查复理赔规则和CHIPS等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公正合理。在为客户服务方面,做到热情周到,处理灵活,查询卷宗有很好的档案储存,查询电报无积压,当日查询当日答复。

  (二)政策建议

  1.建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委托外汇局主办全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一是由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成立单独的清算中心;二是由人民银行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兼任清算银行的角色;三是采用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一家商业银行或机构担当清算银行。但后二种选择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难以保证清算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时效性,同时也必然会提高央行对外币清算的监管成本,降低清算的效率。

  由人民银行或由人民银行委托外汇局主办的全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由于其本身处于超然的地位,可以保证清算的公平性、公正性,便于外汇清算规划的制定和维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外汇清算秩序,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做到外汇资金即时清算,避免在途损失,有利于加快外汇资金清算速度,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符合本外币合一监管的原则,便于中央银行对外汇资金乃至整个社会的资金流量、流向的统计分析和对外汇市场的监管与调控,也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人民银行支付清算职责的规定。

  2.建立与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相协调的运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国内完善的外币清算管理办法。新型的外币清算系统应建立在严格的法规之上,要对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定义,对资金入账的时间及入账资金可运用的时隔,资金转移的不可撤回程度有统一的规定,对清算过程中的各方产生的风险有相应的管理。二是对清算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由清算中心一家对外,集中开立各币种境外账户,吸纳所有的商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证券登记清算中心成为会员并在清算中心开立账户。不仅总行、总中心参加,而且结算业务量大、资金清算量大的分行、分中心也应被吸收为会员,以提高清算效率。三是要建立防范清算风险机制。要有先进安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以保证资金安全,要建立、健全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外币清算风险基金,严防不测;选择资信好、资产雄厚的境外银行为代理行;在相同的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将境外清算资金放在符合条件的中行境外分行。外汇局应借助正在开发的MIS系统的账户管理子系统来有效监测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将外币清算与账户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防范可能出现的外汇风险。

  3.系统建设应当是技术含量高,清算币种多,清算速度快。一是在清算系统的设计上,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和欧洲的清算系统和网络。现阶段我国可在现行的覆盖全国的人民币清算网络上加挂外币清算系统,或充分利用各商业银行现有的SWIFT系统,以减少成本,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实现自动处理,实时清算,并适应日益增加的网上交易的需要,能够包容网上交易的外币清算,建立安全、高效、快捷、低成本的外币清算系统。二是增加外币清算的币种,增加票据交换场次,拓宽业务领域。目前外汇局清算仅限美元、港币两个币种,限制了清算业务的开展,也给各商业银行带来不便。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清算币种,同时增加票据交换场次,尽快做到实时清算,提高清算时效。

  4.确定清算系统的清算范围,并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出可行的阶段性目标,最终目标是建立覆盖全国各地、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参加的完善的清算网络。一是将外币的清算划分为系统内和系统外清算两大类,系统内纵向的清算可仍然借助各商业银行业已建立的联行清算网络,系统外的跨行清算,应通过统一的清算中心清算。商业银行本行开户单位的收付款业务可通过自己的境外账户进行清算。二是首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建立外币清算网络,利用其辐射功能,畅通地级市和欠发达地区的外币汇路,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程度,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各地、各金融机构的外币清算系统,以便于入世后国内银行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迎接国际金融同业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