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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障制度

2008-08-13 13:43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41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可由于经济、社会背景及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很大的差别。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个居民(尤其是无法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随着出生率降低、平均寿命延长,瑞士年轻劳动力日益减少,人口老龄化严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对一般人来说,每年最多可投养老保险6000瑞郎,独立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最多可投3万瑞郎,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在个人的帐户上积累生息。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从1966年起,瑞士国家还对鳏、寡、孤、独者给予养老金特别补贴,他们每月至少可领取1205瑞郎基本养老金。这样,瑞士基本上能够做到了老有所养。

  但是由于老龄化加重,在职年轻人缴纳的义务养老保险金,已不能满足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的需求。从90年代初开始,国家掌握的养老和遗属基本养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以1997年为例,该年养老金收入为252.19亿瑞郎,而支出为258.02亿瑞郎。

  弥补赤字的办法是“增收”和“节支”。由于老百姓反对,节支很难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效益;二是用税收收入来填补亏空。瑞士联邦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将1%的填值收入补充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去。到2007年,计划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养前代人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税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因预见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体现了新加坡政府一贯的“授人以渔”的政策思想。在经济起飞阶段,送给人们“渔具”并教会如何使用,可能要比直接送“鱼”更有意义,更具激励性,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积累—受益”的良性循环。同时这种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较之诸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