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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几种流转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2009-10-13 21:46 来源:邓中华 符桂珍

  【摘要】税务筹划在税务会计中相当于对内报告会计,而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则相当于对外报告会计,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在税务会计中居于基础地位。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后,税务会计的调整核算很有必要,对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研究也十分必要。本文针对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种流转税在会计标准与税法中的差异,主要研究在税务会计独立的前提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方法。

  【关键词】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筹划。税务会计的调整核算是指税务会计将按会计标准(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得出的财务会计中的利润总额、会计收入、应交税费调整为按税法的规定核算的税务会计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过程。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在税务会计中居于基础地位。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将变得较复杂。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具体方法包括调整分录、直接调整核算和间接调整核算、调整计算方法、调整会计资料等。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调整分录和计算与财务会计核算也不同。流转税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中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既有直接调整核算又有间接调整核算。相对于所得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流转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要简单一些,重要性要差一些,但流转税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复杂之处在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核算将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核算,同时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调整核算也将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核算。

  流转税在现时的财务会计处理中都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做法,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许多处理违背了可比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等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对财务会计中这些流转税的处理方法须进行改进,本文所述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实务即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本文主要研究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的调整分录,因为在税务会计调整核算中,调整分录的编制是最重要的,编制调整分录后,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均可进行登记,税务会计会计调整结果即可得到。

  一、营业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会计标准(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而营业税条例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采用了收付实现制。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主营业务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主营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当纳税人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应计缴营业税,而财务会计则只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计入负债,只有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符合会计标准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税务会计对营业税的调整核算除上述会计标准与税法对有关收入和关联企业之间收入的调整核算外,主要是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这种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预收款时,财务会计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户;当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预收款时,税务会计的调整分录为借记“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调整”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调整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贷记“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调整”账户。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收入和费用据权责发生制确认,因此 ,营业税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不影响所得税的调整。因此,上述调整分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不需结转“本年利润调整”。

  应纳营业税额据财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余额加税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减“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确定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财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余额+税务会计中“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税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账户的借方发生额

  调整金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大于零,则为调增;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小于零,则为调减。

  营业税调增时的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营业税调减时的调整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

  营业税的税务会计调整还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调整。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种流转税的税额,是以税计税,所以营业税税额调整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应相应调整。

  因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项目,当应纳营业税额调增时(“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应纳营业税额调减时(“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营业税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分录与上相反,即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

  为计算企业应纳营业税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时(当月营业税调整减少),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时(当月营业税调整增加),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营业税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

  企业应交营业税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营业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既采用间接调整核算,又要采用直接调整核算,会计标准与税法对有关收入和关联企业之间收入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而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差异调整核算采用间接调整核算,即先调整确定应税收入,再确定应纳税额。

  二、资源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对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差异只存在于对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时的处理(此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企业对销售矿产品、自产自用矿产品、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基本相同,不存在差异,因此不需调整。

  现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将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款计入矿产品的实际成本,而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支付的资源税税款因税法规定可以抵扣,不计入液体盐的实际成本,这明显与会计核算的实际成本原则、可比性原则不符。

  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时,现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为: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差额,借记“物资采购”等账户,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这种规定实质上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为迁就税法而采取的做法。因此,在现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情况下,税务会计不需进行调整核算,这也是有的人认为税务会计不需分离的原因之所在。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税款,在财务会计中应全部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中,按外购价款(包括允许抵扣的资源税额)借记“物资采购” 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资源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应采用直接调整核算。

  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在税务会计中,应将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税款抵扣,调整时按外购液体盐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

  调整金额=外购液体盐数量×单位税额

  在税务会计中,调整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资源税调整”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支出调整”账户。其中,贷方本应为“物资采购调整”账户,但随着外购液体盐入库、加工生产成固体盐并出售,应分别转入“原材料调整”、“生产成本调整”、“主营业务支出调整”。

  为计算企业应纳资源税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资源税调整”账户。

  企业应交资源税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应纳资源税金额的调整还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资源税的税务会计调整主要是调减。因资源税款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应纳资源税调减时,将增加应税所得,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这三个税种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是以税计税,即以三种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依据,据一定税率计算,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调整时,必然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需相应调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主要包括计量和记录的调整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差异即三种流转税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与三种流转税差异的性质相同。因此不会对以后税务年度的税务会计调整产生影响。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差异引起的调整分录,须对冲。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的计量方法有两种,这两种方法可同时运用,相互印证。一种方法可称为直接法,另一种方法可称为间接法。

  (一)直接法

  调整金额为三种流转税调整后应纳税额和税率的积与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方余额之差。用公式表示为:

  按税法规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税率-财务会计中“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方余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有1%、5%、7%三种。

  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大于零,则为调增;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小于零,则为调减。

  (二)间接法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流转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税计税,从定性分析的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的方向与三税调整方向相同,三税调增则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调增,反之,三税调减则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调减。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应为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积。用公式表示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金额=税务会计中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合计×适用税率

  调整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调增则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如三税调减则调整分录与上相反。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调整还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增时,将减少应税所得,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减时,将增加应税所得,调整分录与上相反,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

  为计算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时,表示应调整减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而当“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时,表示应调整增加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调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

  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的贷方余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其税基为三税税额,其税基的调整已在三税调整中完成,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即可。

  四、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

  从理论上讲,教育费附加不是一种税,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代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可以视同一种税。它也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是按流转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税计税。当流转税三税调整时,必然影响到教育费附加,它也必须调整。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核算,其税基为三税税额,其税基的调整已在三税调整中完成,因此,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核算采用直接调整即可。

  因教育费附加作为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教育费附加的调整还影响到所得税的调整。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会计调整核算主要包括计量和记录的调整核算。

  教育费附加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与三种流转税的差异的性质相同。因其不会对以后税务年度的税务会计调整产生影响。同时,教育费附加的差异引起的调整分录,须对冲。

  教育费附加调整的计量方法有两种,这两种方法可同时运用,相互印证。一种方法可称为直接法,另一种方法可称为间接法。

  (一)直接法

  调整金额为三种流转税调整后应纳税额和征收率的积与财务会计中“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方余额之差。

  按税法规定应交教育费附加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调整后三税应纳税额×征收率-财务会计中“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方余额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由各地方在3%-5%的范围内确定。

  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大于零,则为调增;如果以上调整金额小于零,则为调减。

  (二)间接法

  因教育费附加是按流转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以税计税,从定性分析的角度看,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的方向与三税调整方向相同,三税调增则教育费附加也调增,反之,三税调减则教育费附加也调减。

  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看,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应为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积。用公式表示为:

  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税务会计中流转税三税调整金额合计×征收率

  税务会计调整核算时,如果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合计调增(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大于零)则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如三税合计调减(教育费附加调整金额小于零)则调整分录与上相反,即借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

  教育费附加调增时,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分录为:借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反之,教育费附加调减时,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调整”账户。

  为计算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金额,企业在月末应作结转调整分录:当“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为借方余额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当“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时,借记“其他应交款调整—应交教育费附加调整”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

  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金额为财务会计中结转调整分录后的“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的贷方余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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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