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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问题

2009-10-22 22:44 来源:唐爱军

  【案例】2007年上半年,某工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了一项用于优化生产工艺的新技术,共发生相关费用50万元,其中前期考察费用3万元,咨询论证费用5万元,正式进入开发阶段后购置研发专用设备8万元,计算机4万元,相关软件等7万元,研发人员工资、补助共17万元,软件研发完成运行成功后奖励研发人员5万元,开发阶段使用库存原材料3万元,使用本企业产成品成本2万元。几名财务人员对此问题存在分歧意见,我们来结合准则制度和相关税法简要分析一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老的无形资产准则与此规定基本相同。)按此规定,就案例所述情况分析,无论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可否申请专利,以及能否申请成功,所发生的5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都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当然,这50万元的具体会计处理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购置研发专用设备、计算机等,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使用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除结转其成本外,还应将结转相应的流转税额。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费用支出的归集对象如下:单位:万元

  注1、按规定,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按总价确认为固定资产。

  注2,为讨论方便,本文只对所涉及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且税率按17%计,下同。

  注3,如果研发项目动用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在项目完成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应冲减管理费用。另外,表中未列示当期与研发项目有关的折旧、摊销费,企业实际核算时应注意,因技术开发涉及税收优惠,故归集相关费用时应注意。

  注4,表中小计为52.35万元,与问题列示的支出50万元差2.35万元,其中折旧额1.5万元,动用原材料所涉及流转税额0.85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案例所述指出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37.35万元(含开发期间半年折旧摊销费用1.5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等15万元(其中3万元为软件费,符合规定的可单列为无形资产)。所开发的项目不确认无形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

  新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中开发阶段发生的自符合资本化要求并满足无形资产总体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这与《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老准则)相比有重大区别。而且因确认方面存在重大变化,计量方面也随之形成差异。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案例所述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不能确认为为无形资产,除非所开发的新技术能依法申请专利,而且即使企业成功申请专利,最多只能将申请专利权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下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除前述范围外,还包括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等的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以及相应资源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此,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比老准则和制度细了许多,如需要增设成本类科目“研发支出”,并分别按资本化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作明细核算,在资本化支出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标准(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结转为无形资产,而费用化支出通常是在期(月)末一次转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下案例中各项支出费用的处理: 单位:万元

  注1,日常核算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归集,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注2,为讨论方便,将软件费与设备合并列示,按规定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按总价确认为固定资产。另外,通常情况下,为开发项目所购置的设备等,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将其折旧和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即可;如果所购置的专用设备、计算机及软件等未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仅为该开发项目使用,同时预计开发项目完成后再无使用价值(如用于进行破坏性试验的设备以及特殊定制的专用设备、软件,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实际无利用价值的,则其购置费用可以直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

  注3,按照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应予资本化(即能否确认为无形资产价值)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几点: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到最后一项,准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此,我们设定案例所述情况符合上述标准。

  注4,“固定资产等”栏目“小计”数据仅按原值列示。

  注5,同前文“一”之“注3”。

  按准则规定,案例所述指出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8.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等15万元(其中3万元为软件费,符合规定的可单列为无形资产)。所开发的项目确认无形资产29.35万元(含开发期间设备软件等折旧摊销费用1.5万元)。

  三、相关税务问题

  与案例有关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相关税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区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这与会计制度规定不同,而且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已经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费用化后很久才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商标权的情况,有些开发费用在事后很难单独择录,而且涉及对以前期间的成本费用及损益的调整,所以实际上不利于操作,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可以看作是对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正,该规定的实质含义与会计规范精神无悖,即如果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已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的,则不得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及分期摊销费用;而如果前述费用并未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则允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分期摊销。所以,无论企业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照准则进行核算,都不会与税法规定发生实质的冲突,除存在重复列支(扣除)费用情况外,对此问题通常不涉及纳税调整。

  2、研发过程使用存货的税务问题,在实践中会经常发生,在此略作分析。按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动用原材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动用产成品则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涉及消费税等的也要予以确认。

  3、研发支出加计扣除问题。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目前有效的具体规定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按此规定有开发“三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的企业应注意按照政策规定健全会计核算,并注意在日常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中归集相关费用,收集必要的证明资料,以便于充分享受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

  4、所得税的影响,企业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损益情况,从税务角度看就是会影响到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正如前文所述,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只是作了禁止重复列支的规定,换句话说是资本化后进行摊销还是直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只要企业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符合制度准则规定,税法就允许税前扣除。但当期费用化会对盈利企业有递延纳税作用,对企业有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选择会计政策,而是要依据一贯性原则,即应该全面地、一以贯之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体系,不能仅选择自己未执行的制度或准则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条款。但在所执行的制度或准则框架下,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这是制度、准则和税法都允许的,实践中企业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