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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与征管方式的比较

来源: 芦明一 编辑: 2010/11/02 17:29:51  字体: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中外比较 费用扣除 征管方式

  论文摘要:通过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与税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措施。

  一、 引言

  个人所得税自18世纪末产生以来发展得十分迅速, 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主体税种, 它的地位反映了一个国家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是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在以后的几年里陆续进行了变更和调整。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公平财富分配,和维护经济的宏观稳定做出的各种应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将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与我国自身条件相结合,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特点(以美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为例)

  (一) 税收优惠与费用扣除方面

  1、 重视家庭因素。以比利时为例,在其税法中的劳务所得方面规定了与“助手配偶”配额和婚姻份额,以减轻家庭生计主要维持者的税收负担有关的内容。个体经营者如果得到配偶的帮助,可将其净所得中的一部分分给其配偶;如果其中一方的劳务所得低于双方劳务所得总额的30%,即可享有婚姻份额。分配的金额为净劳务所得总额减去享有婚姻份额的一方配偶自有所得后的金额的30%,但这一分配额不能超过8160欧元。

  2、 引用生计扣除。以法国为例,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情况给予一些特定的附加减免和优惠,体现了税法对低收入者及弱势群体的照顾。在不动产应纳税所得中,法国个人所得税规定根据纳税人负担的被抚养者的多少适当增加扣除额:受抚养者每增加一个,扣除额可增加340欧元,所以纳税人抚养的子女越多,享有的免税额就越大。而且,照料子女的费用可以从净所得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 税收征管方式方面

  双向申报制度。以美国为例,为保证个人所得税制度高效运行,美国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征管体制,其核心是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一方面,要求支付个人收入的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与代扣制度相对应的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算情况进行申报并按估算额分4次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再按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优惠与费用扣除方面

  1、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考虑家庭因素,没有对生计费用进行扣除。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等,大部分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由一对独生子女夫妇组建的家庭中,夫妇两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小孩。这种“421”家庭模式致使家庭的主要生计维持者的经济负担相当沉重。

  2、 扣除标准没有体现地区弹性。我国城镇居民的实际收支水平状况在地区间存在很大差异。据统计,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必要费用远远大于中西部地区的总体水平。如果不提高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产生对发达地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进行征税的不合理现象。

  (二) 税收征管方式方面

  没有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监督、检查机制。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没有建立起对个人所得的监督、检查机制。在目前现金交易非常普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的稽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在我国也没有得到广泛推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此外,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机关足够的执法权限,法律手段弱化,对偷逃税打击不力。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 税收优惠与费用扣除方面

  1、 加强对家庭因素的重视。采用个人独立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普遍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在个税费用扣除方面,可以建立家庭扣除标准,这种按家庭为单位进行税前扣除的方式是得到事实证明的一种比较合理和有效率的方式。

  2、 实行生计扣除。生计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它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益问题。如从我国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出发,对抚养独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扣除额,对于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也可以给予较多生计费用的扣除。

  3、 费用扣除体现地区弹性。允许不同地区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基准条件下作出一定幅度内的调整,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均收入、物价水平等进行扣除费用的调整。

  (二) 税收征管方式方面

  1、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源信息管理系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基础, 建立一个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 采取相关措施使得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与这个识别号挂钩, 并与社会保障号码相一致, 便于征税机关收集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进一步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 纳税人去银行存款时必须出示纳税人识别号。立法机关加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的构建, 以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行。

  2、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在纳税人所在单位扣缴的基础上,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使自行申报与原单位扣缴相互弥补。

  3、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结构以及征管方式等方方面面的改革。因此,个税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许多方面的工作。种种问题必须全盘考虑、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才能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设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明月.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与完善[J].社科论坛,2008

  3.翰林.外国老百姓如何交个人所得税[J].特别关注,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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