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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独立董事运行机制的构建

2009-03-30 11:38 来源:郭亦骏

  【摘要】中国上市公司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缺少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为了从制度上让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上市公司应该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配套规则,对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使用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具有本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聘;使用;评价;机制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建立。该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很多人认为独立董事不独立,是“花瓶”董事,是大股东和各种名人建立“友谊”的工具。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目前,各上市公司制定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抄录《指导意见》,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指导意见》是国家部门规章,概括性很强。为了从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上市公司应该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指导意见》的配套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构建具有本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具体包括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健全独立董事的使用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等。

  一、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规范选聘机制,把好准入关,是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条件。

  (一)严格任职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五条任职条件,比较抽象。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由专家和经济学家等名人担任,存在“任人唯名”现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当的资格和素质,要“懂事”。资格主要包括一个人的学历、资历、职称、在非政府部门的现任职务或在政府部门卸任前的职务、历史成就等。素质主要包括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人文修养等。他们不仅要懂得经济学、管理学、行业基础知识,还应有能力抑制和扭转“董事会失灵”和“内部人控制”。

  选聘独立董事还要考虑公司的实际需要,根据本公司的行业特征、公司规模、公司成长阶段、产品特征、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竞争态势和技术变化等情况来选聘。生产性行业的公司选择对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比较熟悉的人士来当独立董事,比选择一个纯粹的门外汉更有意义。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确保有一名财务专家作独立董事肯定会有助于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水平的提高。所选聘的独立董事要么能弥补公司人才结构的某种不足,要么能符合发展战略需要,在融通资本、提高技术、改进管理、开拓市场、沟通媒体、公关政府等某一方面,总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为了使各上市公司能选聘到既有真才实学,又符合公司需求的独立董事,可建立开放式的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由专门的权威机构认定资格,颁发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进而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各上市公司从中选聘,避免大股东说谁行谁就行的弊端。

  (二)加强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生命线,强化独立性对该制度的存亡至关重要。《指导意见》把独立性界定为七种,抓住了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大股东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列四种人应该慎重考虑:一是与公司有密切商业关系的相对人;二是曾在国家机关担任重要职务离任后没有满一定期限的官员;三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堂兄表兄辈、侄儿外甥辈;四是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同学、同乡。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与任职条件、绩效评价机制、问责机制等密切相关。如果这些机制得到很好的构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的问题。

  (三)分散提名权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任上起着决定性作用。独立董事绝大多数由大股东推荐或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多数的选举方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了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应该由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选择,可尝试以下方法分散提名权。

  实行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选举,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的独立董事。

  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上市公司登出选聘独立董事公告,公开竞争,双向选择。

  成立独立董事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公司”可利用专业化优势替上市公司量身定做,选聘适合的独立董事。

  主管部门选聘。中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成, 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高级管理干部是上级(如,市委、市政府、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命的,那么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可由主管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选聘。

  (四)保证工作时间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要以必要的时间花费为基础。很多名人已有全日制的本职工作,兼任独立董事仍达到5家上限,有的独立董事开会前及时读完全部材料便算是最尽职了,怎么能保证做到勤勉尽责呢?为避免“花瓶独立董事”、“休眠”、“半休眠”独立董事的出现,有专家建议把独立董事最多可兼任的公司家数从5家削减为3家,并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年龄。也有人认为,要真正做好独立董事,担任1-2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已经足够了。《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这只是底线,不能作为一般标准。为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20天以上是有必要的。

  二、健全独立董事的使用机制

  使用机制是独立董事运行机制的中心环节,是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通过健全使用机制,使独立董事能有效行使职权、获得相应报酬,并承担必要责任。

  (一)职权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享有六项特别职权,应该对六方面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在实践中,有的独立董事没有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一方面,通过细化规则,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任何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都会使得独立董事的判断面临歪曲真相的极大危险。可在“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公司内部管理规则中,增加独立董事行权途径的内容,用明确的规则来保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权威性与必然性,把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调查权落到实处。如果有必要,可制定新的管理规则,如“独立董事监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另一方面,设立新机构,并占群体规模优势。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的500家公司1997年独立董事在专业委员会中的比例:审计委员会——84.8%,提名委员会——79.6%,报酬委员会——92.4%。《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笔者认为,在独立董事制度初创时期,鉴于其弱势地位,在这些专业委员会中应占群体规模优势,成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掌握领导权。最好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还要严格保证分开开会。

  (二)获得报酬机制

  独立董事做了独立工作,尽了责任,理应得到报酬。目前,大型上市公司通常是每人每年人民币陆万元左右。

  现金报酬有可能导致某些独立董事为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一种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短期行为。可将独立董事的薪金报酬的较大比例规定为股票期权。这样既能保证独立董事在职期间的独立性,又使独立董事在任时更多地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此外,还可辅以名誉激励报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报酬,要想他们直指公司弊端,有点勉为其难。少数独立董事能够直言也是基于良知。所以,独立董事的报酬最好采取统筹的办法。由证监会或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统筹,按分配方案发放。上市公司根据规模大小、赢利多少、净资产值等情况,按一定比例上缴。

  (三)责任追究机制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独立董事享有职权、获取报酬,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除承担和内部董事相同的义务外,独立董事还要承担声明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义务。

  根据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独立董事要对公司、股东和社会承担责任。《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对独立董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见到各上市公司的相似报道。但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缺位。中国证监会有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处罚10万元的案例。法律上,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追究责任。

  独立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参与决策的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害,违规违法,内幕交易,出现同业禁止行为,披露虚假信息,收受贿赂等。可以免责的有:在会议中已明确表示对某决议的反对意见并被记录在案的,上市公司故意隐瞒信息的,发生不可抗力的等。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内部雇员,行政处罚只有免职一种。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毕竟是个别,经济处罚往往是最主要、最有效的处罚形式。处罚能对“花瓶”独立董事产生威慑,促使他们真正认识到独立董事任务的艰巨性,积极勤勉地履行其职权,避免不作为。

  三、建立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

  目前,各上市公司普遍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报酬制,还没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报酬都一样,弊端明显。这是独立董事制度遭到质疑的主要原因。为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增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动力,要建立透明的工作绩效评价制度。不管采用哪一种报酬形式,现金的、期权的、名誉的都与独立董事绩效挂钩,实行浮动报酬制。

  (一)制定评价标准

  独立董事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专家负责起草,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付诸实施。制定时,可按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评价标准。定性评价可以从德、能、勤、绩四方面制定评价的子标准。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表态和投票情况、对公司经营行为的意见和评价、对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意见、回答中小股东的问题等都可以列为评价的子标准。定量评价以工作日为单位,把独立董事应该参加的公司会议的天数相加,把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所需要的时间折算成工作日,二者累加得出独立董事一年内应该完成的工作日。

  (二)确定评价主体

  定性评价由上市公司的正副职领导和股东大会代表评价,双方各占50%权重。评价时,先由独立董事述职,评价主体根据独立董事一年的工作实际表现,结合述职提供的信息,对照评价标准打分,并分别统计,经加权处理,得出每个独立董事的得分。定量评价由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平时,及时记录独立董事一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日,年终,把它除以独立董事一年内应该完成的工作日,得出独立董事一年内实际完成工作日的百分比。如,某独立董事一年内应该完成25个工作日,实际完成23个工作日,则该独立董事一年内实际完成工作日的百分比是92%。

  (三)考核结果与奖惩直接挂钩

  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各占报酬的50%。定性评价的报酬=独立董事定性评价的得分÷100%×报酬上限×50%。定量评价的报酬=独立董事一年内实际完成工作日百分比×报酬上限×50%。如,某独立董事一年报酬上限是6万元,定性评价得分是80分,实际完成工作日百分比是92%,则他的定性评价的报酬是24 000元,定量评价的报酬是27 600元,一年合计可得52 600元报酬。评价不及格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罢免,优胜劣汰。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相关机制的构建来解决。将来,如果国务院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同样需要各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配套规则。只有监管部门、上市公司、投资人和独立董事共同努力, 独立董事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日臻完善,上市公司质量才能得到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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