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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市场监管

2009-06-08 11:47 来源:林发新

  [摘要]  证券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的核心位置,做好证券交易所工作,便于及时实施市场监管,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应当着重做好证券上市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加强上市证券信息披露的管理、防止内幕交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

  [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风险防范

  一、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与职权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0日。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自愿出资共同组成,只对会员服务,只有会员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证券法》第110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非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会员制的法人组织,其特征与职责可以表述为: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相对应的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征。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1)集中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本身不从事任何证券买卖行为,只是向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买卖证券的场地和设施,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只有利用这个场地和设施,才能够依法从事证券买卖活动。(2)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将分散的符合条件的证券集中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属于场内交易。(3)是证券交易的监督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维护证券交易的秩序。可见,我国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为证券交易服务的组织机构,而且是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源于美国的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放弃了亚当•斯密的完全自由主义经济的模式,而采取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模式。此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也都仿效美国政府的做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并成为世界各国管理经济的基本模式。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属于行业监督管理,其中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享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二是具有自律管理的职责。

  1、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它是指证券交易所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证券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1)上市审核。是指公开发行的证券要进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必须经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2)限制交易。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还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暂停或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人,可以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措施,督促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

  2、具有自律管理的职责。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又具有自律管理的性质。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组织,同时还包括经过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由于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所以证券交易所通过内部的组织机制运行、规范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行为,最终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的目标。

  二、市场风险防范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国家和企业融资和筹资的重要场所。同时,证券市场也容易产生金融风波,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从历史上看,金融危机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经济严重衰退。90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阻碍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今,美国的次级债务危机,正在威胁着美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所必须加强的工作。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方的协同合作。其中最主要的是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即通过立法,赋予相关组织享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权,干预市场失灵的行为,确保经济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尤其重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证券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证券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管。美国实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包括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同时,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证券市场又存在不可轻视的问题,特别是近期的证券市场出现不断攀高的股价,成千上亿的热钱进入股市,股市中的人民币流通性过剩,个人投资者盲目追高,机构投资者违规操纵股市等问题比较严重。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证券市场的实践活动增多,积累了监管证券市场的经验。同时,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性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05年10月,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充实了许多适应于证券市场发展与建设的内容。特别是证券法赋予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对上市证券的核准同意权、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处罚权、对业绩不良或有违反交易行为的证券发行人予以警示权、对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予以停牌或退市的处罚权,等等,这些都有利于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所的监管是第一线监管。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它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因此可以适时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及时发现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掌握证券市场的异常情况。这有利于证券交易所适时制定相关的交易规则,规范证券交易活动,保证证券交易沿着合法的轨道运行。

  2、交易所的监管是市场准人的监管。股票和公司债券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品种。股票和公司债券品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风险的增减。因此,把好证券交易市场的准人关,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作用,新《证券法》将原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的审核同意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权利,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即股票或公司债券能否进入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这样,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从过去的行政监管变为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监管,有利于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上市的证券品质,作出是否同意该证券上市公开交易的决定,使证券上市行为更加符合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把好证券入市的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证券风险的存在。

  3、交易所的监管是证券交易全过程的监管。证券交易所除了享有审核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证券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职责。《证券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可见,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的监控,及时发现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这种全过程的跟踪式的监管,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4、交易所的监管是净化证券市场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对违反《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决定权,督促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证券品质,或者将违法的证券品种或劣质的证券品种清除出市场,以此实现创造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的目的。新《证券法》不仅将证券上市审核同意权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而且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券予以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处罚权利也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为证券交易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保障。

  可见,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管理对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的独特地位和监管职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对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证券交易所的行业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相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容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自觉遵守。因此,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对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强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应当强化以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证券上市审核工作。证券上市审核是指依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作出是否准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是新《证券法》在证券上市程序方面作出的重要修改,改变了以往的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的核准都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现象。依法行使好这项权利,对提前防止经济效益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圈钱”行为的发生,对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

  强化证券上市审核工作,首先,要审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其次,要审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上报上市资料的情况,对上报虚假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严厉处罚。根据这几年的证券上市申请情况看,虚假上报上市材料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在大庆联宜股票申请上市虚假案例中,出现了黑龙江省体改委倒签股份制改组批复文件、大庆市工商局倒签工商营业执照、黑龙江证券登记公司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大庆联宜公司编制虚假会计记录、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等多家机构合作作假的上市申请,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做好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第一线,可以时刻跟踪投资者的交易活动,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证券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人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2)在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交易相对方的交易行为;(3)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4)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或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以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的行为;(5)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6)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三)加强上市证券信息披露的管理。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也是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也称证券交易信息公开,是指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不断地向投资者及证券市场各方提供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十分重要的。

  持续信息公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可以进一步分为上市阶段的信息公开和交易阶段的信息公开。上市证券信息披露是指持续信息公开,即主要指交易阶段的信息公开。

  交易阶段持续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公告。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每年应当依法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向社会公告的报告。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证券法》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季度报告不是证券法的规定,而是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证监会要求从2002年起,各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季度报告并公告。2007年1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披露季度报告的内容。

  (四)防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获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漏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还损害证券服务机构的利益,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影响合法投资者的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乃至国民经济秩序。由于内幕交易存在诸多危害,各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均加以禁止。我国《证券法》第73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变动将产生明显的影响。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同时又具有难以察觉的特征。而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市场第一线,可以时刻跟踪投资者的交易活动,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活动。通过发现异常的证券交易,结合其买卖的证券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一旦构成内幕交易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打击操纵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是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成交量的行为,背离了市场准则,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因而该行为必然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甚至会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因此,各国都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的手段禁止操纵行为。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203条和第232条也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为了更好地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将一些典型的操纵市场手法,例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法》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范围,对打击和防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