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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

2011-01-12 09:08 来源:转载自网络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al unify and the Financial liberalism ,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 of divided managing mode in china has Exposed it’s Weakness of Whole competition ability day and day .After the accesssion to wto, our Financial market have to open to world Gradually so the Opposite and mature of mixed managing mode in Western country is must to be a Huge threat to our Financial market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s mixed managing mode has become a Inevitable Trend in our country , author intent to Analyze the research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repor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to Certificate the Necessity of the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suggest the Measures to it’s problem . L only Put forward my point hope it can have some help to the mixed managing mode .

  摘要: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浪潮下,我国分业模式下的金融体制日益暴露了整体竞争力不足的缺陷,再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混业经营模式必然对我国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威胁,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扭转的历史趋势,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金融市场现状的分析研究以及对国际金融形势的总结报告论证混业的必要性并对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提出一己之见,希望能够对“混业经营”有所帮助。

  正文:

  “混业经营”又可称为“金融混业”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而局限于自身营业范围内,通过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整体上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的经营模式,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监管上的混营,一是业务上的混营。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两种类型:“一是同一法人内部通过不同部门分工协作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过资本联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内部设立若干子公司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集团式混业经营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种模式都是以银行为核心兼有银行业务多样化和进经营自由化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的缩小。

  混业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由于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完善各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提高联系更加紧密,分业模式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隔离式独立经营限制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协作自由配置资源,使得大量资金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无法实现金融业的整体优势,兼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各国本身发展需要“混业经营”应运而生了。

  混业经营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金融业“分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历程也典型代表了混业经营在世界上“否定只否定”的发展规律,1928年美国的《麦克顿法案》鼓励银行和证券业的混合经营,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单由于监管不善导致其发展过度,1929年从美国开始引发了危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无论政府部门学者专家商业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联邦政府痛定思痛1933年着手实施以整顿金融也为核心的“罗斯福新政”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和加盟联邦储备制度的州银行原则上禁止买卖流通有价证券,禁止承销新发行有价证券业务;主营股票、公司债及其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法人,不可以从事存款业务;加盟银行不可以把主营股票、公司债及其他有价证券业务的所有任何形态的法人作为其关系公司;除经过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特别认定,任何从事证券业的人,不得担任成员银行官员、董事或者雇员。”②该法案从根本上将金融业的各行业区分开来此后国会又出台了《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确立了美国金融体系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美国的做法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而德国与瑞士则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相对于德国的全能银行美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显非常狭小,极大的限制了其整体竞争力和经济发展速度,美国意识到分业经营虽然当时促进了经济的复苏却牺牲了金融业整体优势和效益,它已不再适应国内外形势必须开始科学管理的混业模式,出台了一系列放宽金融管制的法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正式废止了长达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肯定了“混业”的模式,从此美国金融业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显示了多元化经营的优势,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分别开始了混业经营,混业日益成为世界银行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若想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关注自身模式与混业模式之间的优劣情况,决定取舍。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事实上是容许混业经营的,大多数银行都不同程度的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了证券投资业务,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业务上混业和监管上的分业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和管理层的一系列腐败行为,银监会提出了严格的分业经营的要求,1995年全国金融会议正式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务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的资金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法律勾建了我国金融业的分业模式,但并不是绝对的禁止各行业之间的渗透,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容许一些综合证券公司从银行拆借资金用于自营业务,但对其苛以的严格条件使只有特殊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适用,使得银行与证券实际上的协作有很大的难度。《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从法律上共同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

  由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与我国逐步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西方国家日益完善整体竞争力较强的“混业模式”对我国的经营制度和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近,国内外学者专家对分业还是混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只有混业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社会发展,有人则认为假如银行实施了混业经营,将给金融体系带来极大的风险,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应当远离那些高风险的行业。

  笔者以为分业还是混业本身并不重要,关键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哪一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度的优越性只有符合国情才能得以显示,“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所以对于我国应选择哪种经营模式,我们暂且不论,让我们来关注一下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状况吧。

  一、四大商业银行规模庞大资产回报率极低,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全部跻身于世界银行100强之列,银行系统网点总数11万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总数是美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3倍以上,但管理的总资产却大大低于美国商业银行资产总和。若以国际通用且最能反应银行业综合实力的资金收益率、资本回报率来比较,中国的差距就更大了。1998年,工商银行资金收益率2.5%、资本回报率0.11%,中国银行分别为3.4%和0.14%,而汇丰银行则为23%和1.36%,德意志银行为25%和0.64%。国际上银行平均资本回报率为0.5%-1%。

  二、不良贷款严重存在难以根治在2006年中国工作会议上专家透露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高达26.3%这与我银监会规定的“不得超过5%”相差甚远,虽然农行已采取了严厉措施来抑制这种现象但仍无法根治,以至政府为了化解国有银行的历史包袱不得不以帐面价值剥离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但不良资产总额仍距高不下。

  三、银行呆帐坏帐数额庞大无法消除,据统计四大商业银行呆帐坏帐达3万亿元占了国民经济1/4的规模,四大银行在消除呆帐坏帐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可是旧的呆帐坏帐还未消除新的呆帐坏帐却又出现了,随着存贷款总量的提高呆帐坏帐的比重将下降但总额并不会减少。

  四、“闲置资本数额巨大 2005年以来整个银行系统存贷款比为67.7%净存差为9.25万亿元相当于GDP的一半以上”。③

  综上所述,我国的银行存在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未实际发挥作用,媒体反映“证券市场资金不足,大多上市公司难以募得充足股本”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开发建设等项目也存在资金紧缺的局面“一闲一缺”反映了我国资本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归根结底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限制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割裂了各金融业务之间的联系,银行只能从高投资低回报的存贷款业务赚取利润差来维持经营,如果银行不大量发放贷款便难以赢利,可是发放的贷款由于借款人的主客观原因很容易形成呆帐坏帐,银行只得提高贷款条件,可是提高贷款门槛又容易导致闲置资本的形成,这样便形成了难以克服的恶性循环,而且各行业庞大的分支体系客观上加重了金融机构的开支压力,制约着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和运行效率,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体系主要存在着以下弊端:

  一、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资本资源难以实现合理优化配置、金融市场狭小: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金融体系,但我国银行业除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外几乎没有别的市场,而银行又是最基本的金融行业,全国80%以上的资金掌握在银行手中,其他金融主体或市场主体资金规模较小,或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以我国金融市场的服务层次来看,各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限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缺乏面向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各金融行业分立并存无法统一协调的活动实现优势经济效益优化整体竞争力,限制了资本资源的自由流通使整个金融市场陷入被动状态。

  三、分业经营实际上使银行承担着更大的风险银行的经营范围被局限于存贷款,银行要支付存款利息又不能自由支配资金、要发放贷款又不得不限制贷款的条件这样限制自身市场来维护交易安全给银行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此形成了不良资产的隐患,这种情况下银行非但竞争力不足,而且自身经营的维持也存在很大潜在风险。

  四、金融体系复杂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且加重管理费用的负担。

  与分业经营相比混业经营有着以下明显优势:

  一、降低了银行风险使银行也内部形成一种损益互补机制,即使银行某一领域或某一金融领域出现了亏损可由可由其他业务的赢余来祢补,这种内部补偿作用不仅会使银行利润稳定而且使银行的经营风险得以分散和减小同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有着不同的运行周期,不同产品部门之间又交叉销售和交叉补贴,根据市场变化统一有效的协调活动使得资本整体优势更好的发挥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可通过与客户设计具有针对性的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式服务以减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其次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客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的了解客户了解市场,从而达到真正的风险控制。

  三、扩大国内金融市场与银行的经营范围实现银行经营自由化多样化是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呆帐坏帐,不良资产、闲置资金、高投资低回报”等顽疾的一条有效途径。

  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具体表现为: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并购愈演愈烈、金融混业竞争日益明显并显示了明显的整体优势、金融愆生工具加快、金融网络化趋势加强、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金融企业越来越体现金融全球化的特点,西方国家的混业模式在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磨砺之后已经逐步趋向完善,这种优秀的经营模式使得金融业各行业以银行业为核心的紧密分工协作形成了一个巨大的“金融航空母舰”,令分业经营模式下的各单独分立的行业难以与其抗衡。

  我过已经加入了WTO我过的金融行业不能一味生停留政府的保护下生存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客观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WTO基本原则的要求,按照GATS金融服务贸易基本规则,以及履行中国与原有WTO成员在谈判中承诺接受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义务,中国将放宽外国金融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和法律限制,扩大其经营范围。“第一,在银行业方面,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从目前的23个城市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在中国入世一年内允许外国银行经营面向中国客户的外汇业务;在中国入世2年内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经营面向中国公司的人民币业务;5年内允许其经营面向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人民币同业诉借市场,允许向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人民币资金。第二,证券业方面,允许外国机构与中国合资建立从事承销业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前者外方最高股49%,后者可持股33%,合资公司可参与基金管理,可在中国从事证券发行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第三,保险业方面,中国入世5年内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和财险)在中国经营的地域限制;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允许其经营人寿,健康保险甚至退休保险业务;允许外商与中国建立合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持股50%;非人寿保险公司可持股51%,逐步放宽合资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限制”。④

  加入WTO是我国过去几十年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它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可是我们必须正是我国存在种种缺陷的金融市场一旦失去政府的特别保护完全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对那些混业模式已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开放将会对我过金融业形成巨大的威胁。

  为此广大的学者专家强烈的呼吁“混业经营迫在眉睫”这已经是关系着我国金融业存亡的严峻问题也是关系着国民经济存亡的问题。

  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逐步提升,中国的金融机构要直接面对涌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所有跨国金融集团,这些混业模式的金融机构由于“一站式”“一条龙”的多元化经营,其资金实力极其雄厚经营活动协调统一各行业之间机动性相对来说很灵活,在自我调整防范风险、对外采取行动、金融创新、抑制成本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得那些单独经营的行业主体由于资金实力外部环境等方面因素陷入被动无力难以有效地与其展开竞争的状态,如果我们不及时有效改革,转变我们的经营模式我们将面临着丧失在我国金融市场的支配性地位,将我们的金融市场拱手相让的危险。

  虽然我国在加入WTO后,曾有改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的举措,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多元化经营的限制(特别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我国少数企业也在法律容许的空间内设立了一些金融控股集团,但这些并不是完全真正的一体经营,与混业经营的要求相差太远太远。

  由于分业的弊端我国的金融机构已经暴露了整体竞争力的不足,外资银行在华势力有逐渐扩张的苗头“中国银行(4.88、0.02、0.41%)”IPO集资110亿美元来自瑞士私人银行的定单有263亿美元,2006年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香港市场有4单房地产的IPO—新天地、世纪、绿城、新世界(12.4、0.15、1.24%)中方的两单推迟了,而瑞士银行承销的绿城却照样推出,这与瑞银有强大的资金后盾关系密切”。⑤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无论是出于金融业自身的完善也好出于防范外来的威胁也好混业经营已经是一个不能在回避的问题,它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应该怎样实施的问题。

  对于部分人主张实施混业经营取消了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防火墙,高风险的证券业一旦发生震荡可能对银行形成危险威胁银行信用和投资者的利益的忧虑,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对“局部与整体”联系性的狭隘认识。

  正是由于股市存在风险我们才更加需要对其进行改革,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1000多家中国登记股民人数达数千万代表人口至少有三亿左右,这是一个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领域,证券市场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来自银行的贷款,也有很大一部分存储与银行,如果股市发生震荡,将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颠覆性影响,即使分业经营它对银行的冲击也是难以避免的,相反如果积极的开展混业实施多样统一的经营,各金融行业更加密切的了解和合作使得各行业的资金能够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是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混业中的风险是大家一起去防范,而分业中的风险却是各行业单独去防范,哪一个把握更大可想而知。

  美德等发达国家通过反复实验证明,混业经营和银行风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银行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收入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增大银行风险发生的概率在1930年—1933年的银行危机中,活跃在证券市场的207家国民银行只有15家倒闭,所占比例大约为7.3%而这3年期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国民银行总数的26%这证明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发生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如果有原因那就是监管上的问题了,其他国家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德国对20世纪经历的三次经济危机的60个国家的调查分析就表明对银行的管制越严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就越高。可见只要对混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风险防御能力是能够增强的。

  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而要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客观情况批判的吸收它,并进行科学的该进建立起适合我国特点的科学健康的经营模式,我们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的完全开放只有5年,因此混业经营必须加快实施的步伐。

  我们要实施混业经营就要客观全面的对待它,既要发挥其优势也要应付其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我国混业经营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的防范、二对混业的监管、三混业的幅度和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付:

  一、加强对监管的立法提高监管效率:

  (一)从金融市场的运行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应在内部专家适度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体化监管这有利于加强各行业自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联合公办、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监管效率;

  (二)从监管的力度来看,不能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细,监管决不能扼杀和阻碍混业经营的发展,但是对于重大的问题一定要严格的管理,不能有爸爸点疏忽。总之坚持“促进竞争、促进改革、促进发展、降低风险”的理念。

  二、建立法律的防范体系: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切权利全力义务职责行使和履行的前提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我过混业经营的机制,使各行业之间活动井然有序,法律应当高瞻远瞩即要考虑风险的防范又要考虑混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更加强调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效率的风险防范措施,疏导风险,引导混业经营进入正规体制。

  (一)强化信息批露制度:由于混业经营存在着利益冲突性和主体复杂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建立有利于监管效率的科学多层次的信息批露制度,多层次的信息批露制度主要是:“1各银行内部信息资料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批露;2各金融机构的内部信息资料应当向银行批露但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可以向中国人命银行批露,对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批露;3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批露;4各银行应当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批露本行信息资料。”信息批露的内容可以参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和我国金融行业的特点,特别是银行存在的虚报慌报的现象来确定,此外应当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行和金融机构;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质询权、检查权,各单位之间和内部以及社会公众的检举权”。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增加公民对银行的信任而规定由银行代有申请的客户的存款投报,一旦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人支付存款人的财产的制度这有利于资本资金的稳定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混业经营的模式的类型和方法:我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参照我国已经实施混业的成功案例来确立,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少数先进的企业已经大胆的尝试了混业经营,为我国的混业经营开辟了道路,如中信集团、广大集团、山东电力集团、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这种模式也是大多数混业国家采取的类型,它有降低集团内部风险牵连程度,我们应当优先考虑这种类型。在具体开展方面要考虑我国东、中、西三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性以及港、奥和内部制度和经济水平的差异,所以混业经营应当采取试点实验、逐步推广、以点带面的步骤来实施,即要强调效率又不能操之过急。

  ①博锐《论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②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③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银行法律论丛》

  ④《GATS金融服务贸易基本规则》

  ⑤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银行法律论丛》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

  (2)李金泽《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

  (3)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银行法律论丛》

  (4)《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合简史》,中宏网络资料,

  (5)吴敏《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分析中国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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