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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基层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的思考

2011-02-18 10:39 来源:王志鹏 庞强

  【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为操作风险将逐步上升为商业银行的首要控制目标。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统计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基层行操作风险很大一部分源于基层行内部控制低效。本文分析了基层行操作风险案件的特点,内部控制低效的原因,并对加强基层行内部控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基层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

  1 问题的提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失败风险来自于操作业务过程中发生失败的可能,而操作战略风险来自于一些环境因素(顾京圃,2006)。根据风险主体的主观意识,操作风险案件可分为有意识风险案件和无意识风险案件(刘晓星,2006)。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事件难以在事前充分预期,并往往来源于制度、系统缺陷和人员舞弊行为。因此,加强内部控制是提高操作风险控制效率的有效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产生多是由内部控制低效造成,而内部控制低效很大一部分又源于基层行内部风险控制模式的不规范。

  根据我国近年来操作风险案件的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件的不确定性包括时间不确定、地点不确定、人员不确定、系统不确定四种类型(陈广山,2009)。但通过统计和分析还是能够找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相关风险案件的规律和特点,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一线岗位案件发案率突出;(2)基层机构和营业网点发案率高;(3)风险问题若不及时发现纠正,严重性会越来越大,最终导致携款潜逃现象;(4)信贷岗位人员案件呈现上升趋势;(5)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案件明显增多;(6)案件暴露出的仍是“传统”手法;(7)员工博彩行为和高风险投资行为仍是案件的主要诱因。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统计,发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有关点、面的防范需要加强。据统计,辖区内个银风险案发率最高,其次为会计类岗位,比会计类岗位略低的案发岗为房贷,而信贷风险案发率列第四。内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案件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个银、会计、房贷、信贷。而在这些典型案件中,辖区内基层网点案发率是最高的。

  商业银行基层行内部控制一旦出现漏洞、发生案件,不仅会造成国家和银行的损失,放大金融风险;而且会给事发行整个集体造成事业和名誉上的损害。案件的追究不仅会牵涉到当事人,而且会影响到岗位制约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至领导责任人。所以说,加强基层行内部控制,不仅可以优化我国金融抗击风险的能力,而且应该是商业银行各级部门负责人和一线员工的趋同利益,理应推广和长期坚持。

  2 商业银行基层行内部控制低效的主要原因

  构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有效内控模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经过几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以及上市治理,不良贷款数额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仍不容乐观。我国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的案发率近年来未见下降,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内部控制模式存在着问题,内部控制的思路和方式与金融风险的控制方向相背离,致使基层行内部控制水平低效。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中国文化因素影响的角度分析,基层行存在盲目信任同事、盲从领导、受周边环境影响随波逐流的倾向。不完善的内控制度很可能一直保留,直到发生问题或领导调动之后才得以纠正。基层行很容易发生的内控问题包括内部授权、授信不规范,越权、绕权时有发生,权力相互制约的机制未能完善。

  (2)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影响的角度分析,目前商业银行运行体制不适应一级法人负责的稽核管理体制。银行大部分风险集中于基层行的操作和运行,但基层行未能形成有效地内部控制体系,对稽核工作和稽核部门有依赖思想,认为业务环节风险点应由稽核部门掌握,这样的思想很容易造成基层行内控的低效。

  (3)从我国商业银行基层行追求目标管理,轻视要素风险控制的角度分析,基层行传统的目标管理与COSO报告的要素控制框架产生矛盾降低了内部控制效果。基层行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目标管理的影响,过度重视内部控制的目标的分解以及控制结果的考核和奖惩,这就促进了内部控制人员的舞弊动机和行为。当内部控制目标实现与要素控制的要求产生冲突时,由于利益驱动的原因会使得基层行为实现预期内部控制目标而严重破坏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建设,使控制活动经常失效,导致内部控制风险的产生。

  (4)从个人因素影响角度来分析,基层行部分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全面,法律意识缺乏,不良行为为诱因,受情感因素影响,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银行业务未能合规操作,内控制度不规范运行,放大了金融风险。

  3 加强基层行内部控制的建议

  加强完善基层行内部控制对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建设意义非凡,基层行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是需要紧紧围绕“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控制措施要依据各个基层行的业务范围与种类有针对性的开展,要明确职责,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在工作中将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应坚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4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采取的内部控制四大措施,即内部审计、守法合规、职业道德教育和欺诈控制。

  综上所述,提出加强基层行内部控制的几项建议:

  (1)继续坚持并深化对网点重要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度。对信贷、房贷、卡授权、出纳、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等重要岗位实行定期人员轮换。基层行对于“四个重要”要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即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重要人员、重要时段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要部位指易发生操作风险的岗位,包括柜面、贷款等;重要环节指易发生风险和案件的操作环节,包括支付、转账、个贷、票据等;重要人员指的是需要对基层行中的能人和基层行中的负责人加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重要时段指的是在节假日前后易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该时段需特别注意基层行内部控制。

  (2)完善稽核监督系统,在加强上级分行稽核监督系统内部审核的基础上,人力资源部门与内部稽核部门应全面合作,发挥导向和专家的作用,广泛的对基层行领导进行风险内控教育,带动基层行自发的进行内控建设,并督促基层行定期提交内控整改意见和基层行内控状况定期报告。

  (3)基层行可以将有效目标管理与要素式控制结合起来,目标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实施内部控制的经验,虽有缺点但不能抛弃;COSO报告的五要素框架与ERM的八要素框架虽然在国外比较成功,但有一些内容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能照搬。谋求两者的统一,构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型内部控制模式是未来的工作重点。

  (4)对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内控案件,需要基层行加强内控工作,把内控工作做细。首先,应对新入行员工进行合格操守、规范操作的教育与培训,强化新进员工守法合规意识;其次,对基层网点负责人提出要求,基层行领导需要全面了解属下家庭情况、对外结交朋友的诚信度、下属投资风格和投资品种。家庭极端困难或者家庭经商的员工可能会有大笔的资金需求压力,应对其个人加强内控,指派强化的岗位制约人,防范违规放贷或者现金犯罪发生;对于结交广泛,有大批经商朋友的行员,也应参照家庭经济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加强内控;对于有不良投资行为的员工,包括员工有博彩行为,员工有从事高风险投资行为(创业板股票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投资等),应尽量避免将其安排在可以接触现金与贷款授权的岗位,在市场波动剧烈时需特别加强对此类员工的内控工作。

  参考文献

  [1] 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刘晓星.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6,(6):109-111

  [3] 陈广山.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对操作风险控制的功能支持[J].改革与战略,2009,(6):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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