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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中存在问题分析

2011-08-22 13:50 来源:张润林

  摘要: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产物,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回顾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上,指出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存在问题;市场构建

  岸金融市场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国民属性,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早在1989年,我国就开始试办离岸金融业务。虽然在随后的20年中,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一直在进行,但是还未发展到一定规模。与世界上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大差距。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加以改进,以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快速发展。

  1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

  1.1 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创阶段(1989—1994年)

  这一阶段,主要只有招商银行一家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89—1991年招商银行的离岸总资产从3073万美元迅速上升到21012万美元,离岸存款、贷款、业务利润等指标都上升较快,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开端。1994年该行的离岸存款达到32283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312.52%,离岸贷款达到43766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222.56%,离岸业务利润达到1346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395.88%。离岸业务占全行业务的比重在10%~15%。这一阶段,离岸业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健全起来,业务发展良好。

  1.2 离岸金融业务的迅猛增长阶段(1995—1998年)

  1994年以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相继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1996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也获准成为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规范试点银行。至此,共有5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1997年我国的离岸总资产、存款、贷款、利润分别为26.85亿美元、23.2亿美元、20.6亿美元、5747万美元,其中招商银行的离岸存款、贷款、利润分别为13.5亿美元、12.1亿美元、3999万美元,分别占全国离岸存款、贷款、利润总额的58.19%、58.74%和69.58%。1998年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保持惯性,离岸存款、贷款、利润分别达到23.21亿美元、21.32亿美元和5157万美元。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初具规模。

  1.3 离岸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阶段(1999—2002年6月)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影响很大,这对以香港为主要市场的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加之此前一阶段的盲目扩张和管理不善,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立刻暴露出来,离岸资产质量不断恶化。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宣布暂停新的离岸资产业务,离岸业务进入了清理整顿阶段,离岸业务的发展也步入了停滞和萎缩期。虽然离岸资产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离岸资产质量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1.4 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2002年6月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11日重新开放离岸金融,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自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同年5月22日,又将试点扩大到全国。2005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成为我国第一批开办离岸担保业务的中资银行,这也是我国政府有意推动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

  2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整体业务经营发展不全面

  首先,我国离岸金融经营的业务种类范围较局限,不够多样化。按照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离岸银行可开办的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凭证、外汇担保和咨询、见证业务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中资离岸银行的业务阶段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上,仍然以发展国际结算和低风险的贸易融资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外中资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境外企业等狭窄的范围内,而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客户较少。

  其次,我国离岸银行的离岸业务这几年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可是总体规模还是不够大,与国外离岸银行的业务规模相比甚有差距。2002年离岸银行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各中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总量、存款余额和国际结算业务量都增长很多,整体业务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其中,国际结算业务的增长最快。但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看齐的时候,我们的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还是较小。

  2.2 政府主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政策优惠不够。我国中资银行在经营离岸业务时的整个外部环境不宽松,在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中没有很多的政策优惠,没有优惠的税收制度。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离岸银行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积极为离岸银行业务构造一个宽松优惠的外部经营环境。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的成功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积极支持。目前我国的银行没有得到足够的政府金融政策的倾斜,利率和汇率额管制还较严格,政府对我国目前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还不是很明显。 2.3 我国没有形成对离岸金融的完整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

  首先,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我们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自1989年我国部分银行试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离岸业务的监管机构,先后颁布和下发一些办法、细则和通知等。2002年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恢复后,仍沿用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中资银行,而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在岸与离岸银行业务之间有10%的资金相互抵补,而在200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在岸与离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1996年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禁止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接受境内居民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都不得接受境内居民担保。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构架下,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不明确,地区间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3 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构建的建议

  3.1 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提高业务规模

  在离岸中间业务方面,中资银行应该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之外扩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诸如国际保理业务、离岸票据贴现业务等新业务,作为利润的新增长点。此外,中资银行应更加关注跨国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离岸金融创新。随着中国经济和财富的快速增长,离岸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离岸金融的一大亮点。欧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高利润的离岸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可以通过离岸基金、环球财富保障计划、家族信托基金等业务帮助富人进行全球化的投资和资产管理,在规避了国内单一市场投资风险的同时,节省纳税支出、减少投资成本、加强财务保密性,因而一直受到欧美各国富人的青睐。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预计2009—2013年的5年内,中国财富市场将以年均17.2%的速度增长,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将从2008年的41.7万户增加到78.8万户。我国富豪的离岸投资主要目的是移民和子女留学,其投资的金额也将随着移民和子女留学数量的增加而上涨。所以银行开展我国富豪的离岸私人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增加私人银行离岸业务,可以提升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也可以提升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

  3.2 政府要积极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我国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适度开放离岸客户准入的资格范围,降低存款准本金率,给予更多的金融政策倾斜。另外,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离岸金融业的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吸引国外银行来华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扶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在保证外汇资金外来外去的基本前提下给离岸银行更多的自由度,把离岸金融市场当做我国的“国际金融自由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这也会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3.3 制定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法律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不统一的问题,那么我们很有必要建设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都很健全。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将目前离岸金融市场遇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完善原有的法律规章,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尽量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矛盾的规定。根据金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补充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弥补法律空白。这样通过建立一个基础性的统一的法律,可以让其他相关法律有一个法律基准,并且形成一个统一的离岸金融监管的框架,以此更好地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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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景建国。有关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议[J]。新金融,2009(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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