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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税收红包挺企业“双创”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 2015/10/22 09:26:26 字体:

内容摘要:21日召开的常务会议确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1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前三季度GDP增速为6.9%,创2009年二季度以来最低季度增速值。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今天,为企业减负,鼓励双创已刻不容缓。

昨日(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发“政策红包”,就包含了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此外,确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化,助力经济长期发展……随着一系列政策红包的出炉,经济筑底企稳前景已然明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而企业又是创业、创新的主体。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积聚的今天,为企业减负,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刻不容缓。

10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具体来看,从明年1月1日起,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在原来13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

此外,本次常务会议还确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税制改革方向性非常清楚,主要就是从间接税向直接税方向改变。这一改变可以减轻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可以使我们的税收更加优化、更加中性,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规定内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举个简单的例子,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上述《办法》,可以纳入加计扣除的费用一共有八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

财政部又发布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通知规定,又增加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等五项内容。

这些规定看似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问题。一位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

本次常务会议确定,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助力企业加码双创力度

除了简化审批程序,本次常务会议还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本次常务会议认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刚刚在双创活动周上为创业、创新者“站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又在本次常务会议上为创业、创新者发来税收红包。

21日召开的常务会议确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首先,对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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