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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必须知道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17-09-15 15: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网校会员向答疑专家咨询这样一个问题:说自己公司出租商铺,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第1个月为免租期,询问免租期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我们首先看一下相关政策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那么问题来了,视同销售服务又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在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您遇到这种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的,也就是不征收增值税就对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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