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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思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1/30 10:28:28 字体:

在最近的咨询中关于单位缴纳社保的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国地税合并,社保归税务征收的大趋势下,是每一个单位都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9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虽然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目前暂时搁浅,但是,该来的终究还是会来的,所以大家应该趁着这个间隙,做好应对工作。

一、关于社保基数的确定原则

参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同时,第五条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二、实务中部分地区的执行口径

1、北京市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思考

2、上海市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思考

3、黄山市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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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昌市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思考

5、武汉市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思考

6、牡丹江市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问题的一些思考

由上述各个市的缴费基数来看,多数都是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只有南昌比较特殊,按单位上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孰高确定。

所以大家要想应对社保的问题,就必须先搞清楚当地社保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三、合理利用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常见项目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3、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依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对于一些简单重复的工作,能用实习生解决的,可以考虑一下跟当地的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合作关系,从而减少一部分社保的缴费基数。

5、劳务报酬支出

劳务人员跟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不用为这些人员交社保。对于一些不重要的能够承包出去的业务,可以采用劳务合作的方式解决。

6、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股权等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实务中,很多公司有持股平台公司,这样的话,公司可以与持股平台发生业务关系,支付费用,持股平台公司给股东分红。如果持股平台公司符合小微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综合考虑一下,把一部分工资的人员放入持股平台公司,降低工资薪金收入,增加股息红利收入。

综上所述,由于社保缴费比例是国家规定的,一般来说企业改变不了,影响社保缴费金额的变量有两个,一个既定,那么要想缴费金额少,只能是想办法,合理的把缴费基数降低。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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