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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新政与发票新规正式实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3/16 20:07:29 字体:

2020年新年伊始,让人始料未及的新冠状病毒横扫我国,在政府领导下医护人员倾力抗击新冠状病毒疫情战役之时,广大企业和普通民众纷纷捐钱捐物支持抗击疫情战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受疫情影响,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业受到了巨大的经营困难,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很多免征消费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不,在这个周末的2020年2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出台了优惠新政——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这两个公告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一、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规定如下:

1.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申报时报表填报: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如下:

1.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申报时报表填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虽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是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而出台的优惠政策,但是上述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省市减按1%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社会团体等,不仅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须注意,个体工商户如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同时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在此,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广大企业和财税人员在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不要忽略了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重要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不再受360天的限制啦!这么重要的税收政策,大家不要忘记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在此我们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取消认证确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只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发票用途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这保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取消认证确认及认证确认期限后,纳税人更加便利的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不仅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而且还进行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多种服务,不再仅仅是发票确认平台。

最后提醒大家:还有一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重要政策很可能将于2020底实施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规定,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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