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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汇算清缴培训的10大执行口径

来源: 王骏 编辑: 2015/02/03 09:40:21 字体:

  1. 视同销售公允价值的支出

  此为税法独立原则的体现,分解为销售或转让、再形成公允价值的支出二步,根据去向确认支出的处理。

  2.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只规定了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没有提及其他类的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 补缴之前年度税款的处理

  如补缴2011年度的营业税,则按权责发生制,应追溯到原来年度调整扣除,补充申报,不属于当期的支出。

  4. 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的扣除年度

  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归集到所属年度计算扣除。

  5.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不给企业现在创造价值了,与当期收入无关,因此不让其税前扣除。

  6. 自有房屋的装修

  税法没有规定摊销方式,不必然按不低于3年,根据受益期确定。

  7.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

  需要发票列支扣除。

  8. 一次还本结息的利息扣除

  计提利息当年度(跨年度情形)不得税前扣除,待最后支付利息时,再追溯之前年度计算扣除,该退税时退税。

  9.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凭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前提是业务具有真实性。增值税的失控发票,能抵扣的,这个票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能抵扣,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 旅行社代垫的房费、餐费

  合同约定清楚,代垫的款项已实际支付,旅行社开具发票的抬头是给企业开具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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