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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实现软着陆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2015/01/22 08:36:22 字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要求,“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几乎是营业税的四倍。此外,中央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明确要求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任务,2015年建筑业将要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另一方面,201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房地产业已告别暴利时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调整期。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唇齿相依,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会不断传导到建筑市场。受宏观环境和税收政策的不利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实现软着陆是当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问题

1、企业税负大幅提高,施工成本水涨船高

根据国家建设会计学会对近百家建筑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建筑企业一旦实行增值税,九成以上企业的税负将会有大幅提升,税负下降的不足一成。理论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平均减轻税负应在80%以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理论与实际严重脱钩。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3年公布的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有3.5%,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将是灭顶之灾。目前在建筑业市场,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潜规则”是行业不争的事实。这些因素本来就使企业的施工成本居高不下,如再实施“营改增”,企业先行支付的税金将由3%上升至11%。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施工成本将再次上升。

2、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理论上,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下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按照增值额缴税。但由于建筑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造成企业难以抵扣进项。比如建筑业劳务成本占总产值的比重近30%,而“营改增”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建筑业并不同步,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部分建筑材料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很多建筑企业都是多元化经营,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为例,其营业务收入有房屋销售收入、房租和物业收入、物业管理收入、客房餐饮收入等。由于不同的施工单位和不同的业务内容,其成本结构也有所不同,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存在的难度也不一样,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3、发票风险陡增

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对于建筑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纳税及抵扣风险意识。此外,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因此,“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发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风险及多缴税款的风险。首先,建筑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实践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企业一旦取得上述发票,其结果重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罪名论处,轻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其次,建筑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虚开行为将进入暴发期,尤其是建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的情况会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改变将给建筑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同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多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实现软着陆

1、转变观念,强化改革

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建筑企业应转变观念,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去看待税制的改革。“营改增”是一个百年难遇的机会,企业可借此机会改变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的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企业应加强与供货商以及税务局的合作,全面实现税务发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发票不到而发生的资金流失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压力。

2、改变经营模式,加强进项税额管理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导向之一是为了调整行业的产业结构,进而调整国家的经济结构,建筑企业应做好长期的调整的准备。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应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增值税的抵扣意识,把企业的税负合理地化整为零转移到相关产业链之中。与上游企业合作,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建筑施工方在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砂石、钢筋等施工材料时,应该注重供应方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具有进项税抵扣作用,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予以抵扣。如果必须要购买小规模供应商的货物时,应慎重考虑其价格是否更优惠,以及是否能达到进项税扣除的额度。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设备和改进技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同时也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强化会计核算培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技巧

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素质往往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营改增”的最终落脚点是建筑业的财务人员。现阶段各项目公司、指挥部以及机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处于营业税体制下的设置,日常工作中的账务处理、出具合并报表,以及纳税申报的流程都与增值税模式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为了积极面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水平的培训,强化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增强对“营改增”的政策和实际操作的了解。特别是对施工成本的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强化财务部门税收征管方面的职能,设专人专管各种涉税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管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深入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华税律师认为,“营改增”对建筑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建筑业应积极迎接挑战,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营改增”对企业的全面影响,积极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企业进行全新定位,调整企业发展战略,降低“营改增”的负面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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