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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一些特殊情形

2017-08-31 11:5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环环抵扣制度(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下个环节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我们已将确认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这个时候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一、固定资产未超过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

首先需要搞清楚报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比如管理人员没有锁好大门,发生被盗发生的损失,或者违规建筑物拆除,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他原因导致的报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报废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生产车间废品报废损失

某些情况下,生产的产品是有废品率的,比如液晶显示屏生产10件,可能仅仅6件属于合格品,其他的4件属于不合格品。4件不合格品要做报废处理,当然其相关的成本分摊到其他合格品。这种在合理的废品率范围内的废品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可能会发生实际入库数量小于发票数量的情形,这种情况就要考虑产生损耗的原因,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损耗部分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如果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则损耗部分不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货方违约,支付赔付金

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这种违约并不是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属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

五、进口货物收到境外供货商返还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

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比如甲公司同时进行的项目包括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则财务部门购买的办公电脑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从上述可以看出,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其他不得抵扣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七、自然灾害损失

明显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属于人力无法控制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八、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31条规定,转出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九、产品过期损毁

明显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的,如果属于人力无法控制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十、售后更换零部件

企业在三包期内免费提供的配件是其销售业务的一部分,无须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原有价格已经体现,但被替换的零部件企业应当收回,按存货损毁的方式报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 作者:陈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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