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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如何划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7-11-08 17:13 来源:河北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A公司同时存在新项目和老项目,老项目简易计税,取得收入同时有销售开发产品收入和商业用房的房租收入,期间取得的进项税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先计算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与房租收入的比例计算出销售开发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

销售开发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进项税额*(当期开发产品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再计算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开发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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