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 正文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哪些信息?

2018-03-08 15: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哪些信息?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