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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的涉及到的各税种处理技巧

2018-06-04 15:5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频频有会员企业咨询企业存货损失在税务和财务核算上的处理问题,现将相关处理政策整理、提炼,分享给大家:

一、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涉税简析

依据上述政策,如果存货损失是因为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反之,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其进行税额可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涉税简析

依据上述政策,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上,只需区分损失的类型、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准备资料),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均能税前扣除。

三、常见案例的财税处理分析

(一)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常见案例分析

1. 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0.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合理损耗0.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项通过银行存款已支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6%。

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贷:银行存款 1160

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属于正常损失,其进行税额可以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合理损耗及被盗损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盘亏价格为50 000元的原材料一批,购进时增值税税率16%,经查明属于管理不善被盗造成的损失40 000元,仓储自然损耗10 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存货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2)转出因管理不善涉及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400

(3)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56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400

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通常计入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上,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被盗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上,自然损耗部分属于清单申报范畴,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次“(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保管不善造成被盗的损失属于专项申报范畴,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次“(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四、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如果发生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通常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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