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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2018-07-03 14: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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