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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堂职工的工资是否要作为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12/28 14:32:04 字体:

一、食堂职工是否属于公司职工


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食堂工作人员属于公司职工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公司食堂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只是因为工作分工不同,毫无疑问是属于公司职工。

二、食堂职工的工资,是工资还是福利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无论从统计口径、还是企业所得税口径下,公司食堂职工的工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所以,公司食堂所有的支出会计上在职工福利费核算,也按福利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食堂职工的工资薪金、社保等支出。

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公司食堂职工的工资是作为福利费列支,但它首先是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薪金。同样,这些人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也是福利费中列支的社保、公积金。列支在福利费也不能改变它们属于工资、社保、公积金的性质。

三、是否属于社保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公司食堂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保。从社保的角度上也可以印证,公司食堂职工工资属于工资总额范畴。

四、是否属于工会经费、福利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首先看工会经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的各种福利。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可见,工会经费计缴的基数是统计口径的工资总额,包含公司食堂职工的工资在内。

公司食堂职工,与公司别的岗位的职工一样,也要享受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培训待遇,这些人员的工资就也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基数。有人拿业内专家的答疑反驳说,公司食堂职工的工资不作为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我只能说专家也有打盹的时候,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醒醒脑子,不要只看文字表面,要思考背后的渊源和逻辑。

大家如果还有疑惑,直接与税务局税政部门沟通,千万不要迷信专家。

五、A105050表填报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只是在汇算清缴时对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数据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表单。

A105050表填报时,公司食堂职工的工资首先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填报在第一行“一、工资薪金支出”行次,视同其他部门员工的工资一样填报;同时,要填报在“二、职工福利费支出”行次,按照职工福利费的口径计算可以税前扣除金额和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

最后要提醒大家,公司食堂的员工的工资也属于残保金计缴的工资总额,计算时不要因为在福利费核算就被忽略了。具体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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