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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2014-08-19 11:44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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