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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4:26:42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9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备考有重点,学习无压力!还在等什么,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红利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利息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选项B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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