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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7:08:34 字体:

学习跟好队,应试无所畏!针对2017年9月份进行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特地邀请网校老师亲自为学员们划重点,所学即所考,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以下便是网校老师为学员划的《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还在等什么,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加计扣除的项目及方法: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判断题】甲公司2013年开发一项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80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甲公司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为120万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则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80+80×50%=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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