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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13:58:30 字体:

人贵有志,学贵有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提上日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意整理了《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特别项目税收优惠,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加计扣除的项目及方法:

1.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1.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持证失业人员数量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各省确定。

(三)投资抵免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股权持有须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两年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髙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016年新增】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述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五)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优惠。但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该项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釆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16年新增】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谓缩短折旧年限是指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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