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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第八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9/03 19:55:55 字体:

地不耕种,再肥沃也长不出果实;人不学习,再聪明也目不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战斗的号角即将吹响,你准备好了吗?经济法的案例分析你都会嘛?没关系!小编整理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助你冲刺中级会计考试!

案例分析型必备法条

1.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穷竭

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在先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为科学和实验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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