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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商业银行性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8/30 10:58:46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时间越来越短了,报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在备考过程中或许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商业银行的性质”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商业银行的性质

详细问题描述:

商业银行的性质?

答疑老师回复:

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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