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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误告年龄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6/27 10:02:15 字体:

嗨,伙计们,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大家复习的怎么样了呢?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特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误告年龄条款”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代位求偿、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回复

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举例理解:

比如某保险公司的某款重大疾病险,要求是50年以下的人方可购买。如果甲虚报年龄,即实际年龄60了,虚报为48岁,购买该保险,这是超越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甲实际年龄是48岁,但虚报的年龄是40岁,此时没有超越年龄限制,即还在“保险公司要求的50岁以下”,但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甲补交保费。

: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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