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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合伙企业财产考点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6/23 16:12:04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中,合伙企业相关知识点相对其它章节少些,但是,合伙企业的某些知识点大家应该认真理解和掌握的,例如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关考点,大家应该在其构成、性质、转让等几方面加以注意和掌握。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班的基础学习班和强化提高班,辅导老师们都重点讲解了合伙企业财产相关知识点。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点可以联系物的共有的相关知识点。)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点和善意取得制度联系掌握。)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难度比较高的考试,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会遇到比较难理解、难掌握的知识点,这时候,到正保会计网校听注会考前辅导老师的讲课,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和精力。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任意选择班次和课程;例如基础比较薄弱的,可以听基础学习班;如果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听强化提高班;当然了,学员听什么班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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