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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录播课程表 | 视频开放时间说明 |
1-1 人工费用的范围 | 报课后即可学习录播视频,学习期90天。 |
1-2 雇佣关系的判断 | |
1-3 工资薪金与个税 | |
1-4 个税筹划 | |
1-5 劳务报酬的法理分析 | |
1-6 为什么必须要票 | |
1-7 小额零星业务 | |
1-8 代开发票 | |
1-9 能否享受小微优惠 | |
1-10 劳务费与个税 | |
1-11 临时性经营所得 | |
2-1 临时工 | |
2-2 兼职 | |
2-3 退休返聘 | |
2-4 基本常识 | |
2-5 所得税处理 | |
3-1 劳动关系的特征 | |
3-2 灵活就业人员 | |
3-3 缴费基数 | |
3-4 税局稽查要点 | |
3-5 异地以个人名义 | |
3-6 其他问题 | |
3-7 不是同一单位的处理 | |
赠送资料:电子版课程讲义 |
教学大纲
第一讲 人工费用的涉税规定
一、人工费用
(一)人工费用的范围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
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4.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系
二、工资薪金
(一)雇佣关系的实务判断标准
(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
(四)工资薪酬与个税
(五)关于工资表的几点常识
(六)工资费用的入账依据
(七)工资薪金个税筹划的常见方法
三、劳务报酬
(一)劳务报酬的法理分析
1.劳务关系的内涵
2.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
3.劳务关系的特征
(二)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
1.汇缴前对劳务费支出,为什么必须要票?
2.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依据
3.不属于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5.劳务报酬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增值税处理
6.劳务报酬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增值税处理
(三)代开发票
1.开票方式
2.常规性收税
3.部分省份对综合所得不再预征个税
4.其他税目仍有核定征收的规定,具体见当地政策
5.是否有开票次数限制,得看各地规定
6.包税合同
(四)代开发票时能否享受小薇优惠?
1.最新增值税小薇的规定
2.六税二费优惠:财税〔2019〕13号
3.自然人是天然的小规模纳税人
4.梗死: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5.符合小微标准的,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6.县官不如现管:代开时是否免税,还得看当地政策(部分省份免税)
(五)劳务报酬与个税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
2.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
4.个税由公司承担的情形
(六)劳务报酬与社保
(七)劳务报酬与企业所得税
四、临时性经营所得
1.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2.如何区别自然人纳税人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讲 典型人工费用的涉税解析
一、临时工
(一)有雇佣关系,属于工资薪金的
1.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2.所得税扣除
3.社保处理
4.全员全额扣缴个税
(二)非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的
1.增值税处理
2.劳务报酬的所得税处理
3.劳务报酬个税
4.劳务报酬不用缴纳社保
(三)临时工的筹划误区
二、兼职
(一)有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属于工资薪金的
1.兼职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2.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务关系吗?
3.二处以上劳动报酬的个税申报
4.兼职人员工资薪金个税的特例
5.有雇佣关系的兼职人员的社保问题
(二)非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的
(三)常见的兼职情形
1.担任公司董事取得收入,算不算劳务报酬所得?
2.大学生假期通过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算劳务报酬所得吗?
3.企业以免费旅游的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需要缴税吗?
4.个人在外面做兼职取得的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吗?
5.明星参加演出取得的报酬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吗?
三、退休返聘
(一)个税处理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4.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再任职)能否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5.高级专家
(二)社保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社会保险费
(三)所得税
1.退休费及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2.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接受劳务派遣用工
(一)基本常识和规定
1.劳务派遣
2.合同关系
3.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限制
4.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二)增值税处理(派遣方)
1.政策
2.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三)开票规定(派遣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四)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从业人数的规定
2.税前扣除的规定
3.派遣人员的因公费用在哪一方报销
4.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五)被派遣劳务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个人所得税处理
(六)被派遣者的社会保险费处理
1.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
2.被派遣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七)劳务派遣费用的会计核算
1.一般原则
2.一般计税
3.简易计税
第三讲 社保
一、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社保的强制性
三、非全日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三)关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
2.《社会保险法》
五、其他社保户
1.个体户
2.城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
六、申报基数
1.具体规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3.举例
4.注意事项
5.强调
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特殊情况处理
八、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九、国家统计局规定,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十、税局稽查要点
十一、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十二、社保征收的常见问题
(一)异地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能否算工资个税时扣除
(二)异地社保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三)母子公司社保问题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五)其他问题
(六)工资发放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处理
1.存在两处工资收入,一处缴纳社保,一处发放工资的协同管理
2.建筑行业中存在的建筑企业给挂证人缴纳社保,而在另一单位上班发放工资的工资与社保协同管理
3.建筑企业总公司(母公司)招标,分公司(子公司)施工存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单位在分公司(子公司),社保费用在总公司(母公司)缴纳的协同管理
4.委托社保代缴单位缴纳社保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协同管理
5.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保,在另一单位发放工资的社保与工作的协同管理
(七)零工资下缴纳社保的个税处理
1.纯依托社保
2.按期正常申报社保,工资延期发放
3.企业包社保
学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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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乙方提供的“ 30天/90天/180天” 辅导课程、讲义及价格均以甲方在乙方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平台选报并成功支付的信息为准。
2.2 乙方按照甲方最终选报的课程、班次、服务及实际交纳的学习费用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辅导服务。
2.3 乙方提供的辅导课程、讲义、配套资料、答疑服务等以当年对应课程辅导的招生方案为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老师、课程、大纲、答疑服务等,乙方有权根据实际调整变更具体服务内容和细节。
2.4 乙方随课赠送的礼品、课程、分期贴息优惠或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有退换课情况,乙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如若原包装完整,甲方可以寄回,乙方不予扣除相应费用)。
2.5 购课规则
2.5.1 直播课程开课前,甲方如不满意课程内容且未超过课程总时长的10%,可免费申请更换一次;
2.5.2 甲方如当期无法上直播课,可在报名交费1年内免费申请一次补学机会;
2.5.3 课程有效期内申请退费,若已听课,则需根据具体听课时长扣费【费用计算规则为:(甲方实际交费金额-甲方实际交费金额×20%)÷课程总时长×甲方已听课时长】,若未听课只下载了资料讲义,则需在实际交费金额中扣除20%的费用,剩余的金额退还甲方;
2.5.4 直播课因其教学特点,若因故未达到开课标准,可能会延期或调整,遇此特殊情况时网校将及时通知,并可为学员办理更换同类型的相应课程;
2.5.5 体验课程(或免费课程)购买后请按时进入直播教室听课,体验(或免费)内容不提供以上购买正式课程的学员所享有的更换、补学及延期等服务;
2.5.6 购课后须在页面提示的关闭时间前观看课程,课程关闭后可按2.5.2约定申请补学,逾期视为放弃补学,乙方不再提供退费或补学服务;
2.5.7 课程退换政策:网校课程为服务类商品,购买后无任何在线学习及下载使用记录,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款/换课”;
2.5.8 如需发票,请在报名交费后1年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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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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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或双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网络中断、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6.2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该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6.3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凡违反此通知义务且不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 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7.3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 30 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8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9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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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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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约定
11.1 本协议采用电子协议形式,凡购买开放课堂会计实务课程辅导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付费购买乙方本协议课程之后即生效。
11.2 如甲方通过补差价的方式升级到开放课堂其他会计实务课程,类别价格高于本课程以外的辅导课程,则本协议自甲方课程升级至辅导班次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甲方课程升级后的新班次协议书为准。
11.3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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