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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

2006-03-01 00:00  来源: 合肥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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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财会[2006]24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6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 培训对象

  1、市、县(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持有我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会计人员;

  2、按属地原则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中央及省直单位各类会计人员;

  3、高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及计划另行通知。

  二、 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部会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方案及组织工作,各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今年改变传统的“一本书、一堂课”的传统教学模式,在全市按上市公司、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业五大类实行分类培训。

  (一)培训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小企业会计制度》

  3、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5、《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6、会计诚信体系

  7、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

  8、非税收入管理

  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以上前4项内容为本年度个人报名参加培训的学习内容,上市公司、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金融保险业统一参加培训可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内容或其他与单位实际业务密切联系的内容,制定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习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二)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1、接受培训形式包括:

  ⑴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⑵在相关培训学校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

  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2、自学形式包括:

  ⑴单位组织或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⑵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⑶撰写并发表会计论文;

  ⑷其他自学形式。

  四、学时和收费要求

  (一)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具体培训学时规定如下: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含考试);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二)培训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培训时间

  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六、培训的管理

  (一)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严防走过场。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投诉电话等,不断切实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财政局、各单位必须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补学,当年的课时必须当年完成。经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予以登记,考试不合格可以免费再次参加培训,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者,将适时予以公告。

  (四)根据财会[2003]559号文件精神,如有以下情况可相应抵免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1、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可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前培训可视为完成考试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单位性质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并于3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264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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