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如何辨析免费赠送与捐赠
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因此,第三种情况不应对其按照公允价值全额做纳税调增。那么,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样品绝大多数是赠送给企业客户的,但也不排除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使用,对此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执行。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