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商业企业用积分购物如何做账?
问题:我公司是商业企业,现在存在这样的问题,给客户办理会员卡,年底搞活动,用会员卡的积分可以换东西,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怎样计算收入呢?是全部计入,还是超过部分计入?
解答:会员用积分换东西时,也就是用积分买东西时顶一部分价款,目前实务中把顶的这部分价款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比如:会员买1000元的东西,他的积份可以顶50元,那实际上他交给商场950元就可以了,商场开发票时就按950元来开,也就是商业折扣是50元,这样企业可以少交50元对应的税款,也就是按950元确认收入。
如果会员的积分是1000元,他就购买1000元的东西,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太好办了,一般的商场是不让采用这种方式的,多少需要付一些钱,这样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就得换另外一种方式来处理。
平时客户买东西时形成的积分商场可以做成下面的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递延收益
客户买东西时:
借:递延收益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做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是要多交增值税的,相比而言还是作为商业折扣比较合算,或者平时不计提递延收益,在销售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来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1.纳税人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日常办公地址不在同一处。在确定城建税的纳税地点时,应以哪个证件上所载明的地址为准?
解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确定,即三税纳税地点在哪个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就在该地方申报缴纳。
2.我的车从珠海过户到广州(车主已换名),已上了广州牌照,现想办理车船税迁移,怎么办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若上述车辆过户前已经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现所有人无需重复缴纳车船税。现所有人可保留车辆过户资料、前车主缴纳车船税的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上述答案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待新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