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1 00:00 来源:中国证券网·孙蔷
国债净价交易制度是国际债券市场上中长期附息国债普遍采用的交易制度,我国已经开始实施这一交易制度。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国债应计利息计算规则仍存在不合理之处,而券商对国债现券应计利息部分收取佣金的行为也有待规范。
一、应计利息计算规则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交易所对国债的清算制度作如下规定:国债利息计算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国债持有到期,所获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但是,交易所国债市场每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即包括交易当日应计利息),券商可根据成交文件、清算文件和当日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计算出结算价(结算价=净价+应计利息额)。由此看来,具体操作与'算头不算尾'原则不一致,因为买入时投资者付出了T日(交易日)的应计利息额,卖出时投资者则收取了T日的应计利息额。
这样就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1)国债发行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国债利息符合'算头不算尾'的计算原则;(2)国债存续期间买入国债后又卖出的投资者,获得的国债利息虽不符合'算头不算尾'的计算原则,但其获得的应计利息是足额的;(3)发行期认购而上市后卖出的投资者,将获得多一天的利息,即'算头又算尾';(4)上市后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将获得少一天的利息,即'既不算头又不算尾'.由此可见,第3、4类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与其实际应得有出入,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建议交易所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改为'交易日减一日'的应计利息额,即交易所将T——1日的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发送给券商,并以此计算国债结算价,这样对每一位投资者而言才是真正的'算头不算尾'的计息方式。
二、对现券应计利息部分收取佣金问题。
在理论上,国债利息最终是由财政部向国债持有者支付的免税收入。但在现券交易过程中是由国债的买入者'代替'财政部提前向卖出者支付了其持有期的应计利息,券商若收取应计利息部分的佣金,则相当于克扣了投资者本应享有的部分免税利息收入。
按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交易所场内国债现券交易应向券商交纳不超过总成交金额2‰的佣金。在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制度以前,由于无法区分结算价格中的应计利息额,因此佣金额包含了对应计利息按比率收取的部分,这是全价交易制度带来的技术上难以解决的不合理状况。实行净价交易制度以后,交易规则和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区分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因此计算佣金费率时应扣除应计利息部分。然而,有关部门尚未对净价交易制度下佣金的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各券商佣沿用旧的清算模式,使得向国债应计利息部分收取佣金的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以规范此类'擦边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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