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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窍门

2007-7-25 11:54 宿州市审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省政府 78 号令),凡是有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接受审计监督。通过近几年的建设项目审计,笔者发现: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方式表述不明确,有的描述过于简单,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尾款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细化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的内容。对于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以中标价加上工程变更价以及政策性调整为准,切不可置中标价于不顾,背离招标文件,签订工程量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否则,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的让利部分以及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故意做低报价部分会通过按实结算得方式弥补回来,建设单位在无形之中就增大了建设成本。

  2 、工程竣工验收后,价款结算需审计的项目,在合同中应包含先审计后结算的内容,这样,扣除质保金以外,可以预留部分尾款待审计核定价款后予以支付,确保施工企业更好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保证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不至于超出竣工结算价,从而降低建设单位的财务风险。

  3 、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既不显失公正,又不让承包商有空子可钻。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一个好的施工合同,避免合同上的缺陷。同时,合同双方要依法履行合同,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未依法签订变更联系单和补充协议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对于建设单位提供主材的,应在补充说明中明确主材的名称、标准以及材料保管费的支付比例,幕墙、塑钢窗等单独承包的工程要在补充说明中明确总承包商的施工配合义务,签订总包服务费的支付比例。

  4 、合同中明确奖励与惩罚措施。对于工程质量等级要求高的工程,在合同中应明确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如:达到市级优良、黄山杯等),同时,可以设定奖励资金。对工期要求严格的工程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提前的奖励措施以及拖延工期的处罚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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