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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中跃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61号

 

温州中跃不锈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2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27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290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19〕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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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跃不锈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564433709P)

我局(所)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项和销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赴你单位注册地实地勘察,发现无此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原温州市龙湾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1月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查找联系,系走逃(失联)企业。

经对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进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1)有取得广州市力联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合计金额:19373785元,合计税额:3293543.46元,价税合计:22667328.46元。上述26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93543.46元;(2)取得瑞安市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进项发票64份,合计金额:6213723.09元,合计税额:1056333.01元,价税合计:7270056.10元。上述64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56333.01。(3)取得湽博天盾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进项发票28份,合计金额:2606434.25元,合计税额:443093.83元,价税合计:3049528.08元。上述28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43093.83元。(4)取得温州市青钢不锈钢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00542.71元,合计税额:170092.29元,价税合计:1170635元。上述11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092.29元。(5)取得北京圣明亮城不锈钢有限公司进项发票2份,合计金额:176123.59元,合计税额:29941.01元,价税合计:206064.60元。上述2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9941.01元。(6)取得浙江瑞浦机械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份,金额:191790.41元,税额:32604.39元,价税合计:224394.80元。上述1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604.39元。调查发现,你单位系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上述(1)-(3)项发票取得存在资金回流或资金回流迹象明显,无正常资金往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4)-(6)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虚开,暂不处理,如今后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虚开行为的,另案处理。

经对你单位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销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7份,以上销项金额共计:29936177.85元,销项税额:5089150.39元,价税合计:35025328.3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其中对外开具的348份,在资金流方面,回流迹象明显,无正常资金往来,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对外开具的9份,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虚开,暂不处理,如今后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虚开行为的,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龙湾国税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企业基本户农村商业银行、法人代表谢璇及相关人员张波、刘云凤、木杰、林素梅农行个人卡银行对账单;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792970.30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270号

 

温州中跃不锈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564433709P)

经我局(所)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项和销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人员赴你单位注册地实地勘察,未发现你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原温州市龙湾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1月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查找联系,系走逃(失联)企业。

经对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进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1)有取得广州市力联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合计金额:19373785元,合计税额:3293543.46元,价税合计:22667328.46元。上述26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93543.46元;(2)取得瑞安市华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进项发票64份,合计金额:6213723.09元,合计税额:1056333.01元,价税合计:7270056.10元。上述64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56333.01。(3)取得湽博天盾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进项发票28份,合计金额:2606434.25元,合计税额:443093.83元,价税合计:3049528.08元。上述28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43093.83元。(4)取得温州市青钢不锈钢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00542.71元,合计税额:170092.29元,价税合计:1170635元。上述11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092.29元。(5)取得北京圣明亮城不锈钢有限公司进项发票2份,合计金额:176123.59元,合计税额:29941.01元,价税合计:206064.60元。上述2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9941.01元。(6)取得浙江瑞浦机械有限公司进项发票1份,金额:191790.41元,税额:32604.39元,价税合计:224394.80元。上述1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604.39元。在资金流方面,其中上述(1)-(3)项发票取得存在资金回流或资金回流迹象明显,无正常资金往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4)-(6)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虚开,暂不处理,如今后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虚开行为的,另案处理。

经对你单位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销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7份,以上销项金额共计:29936177.85元,销项税额:5089150.39元,价税合计:35025328.3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其中对外开具的348份,在资金流方面,回流迹象明显,无正常资金往来,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对外开具的9份,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虚开,暂不处理,如今后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虚开行为的,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龙湾国税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3、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企业基本户农村商业银行、法人代表谢璇及相关人员张波、刘云凤、木杰、林素梅农行个人卡银行对账单;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792970.3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4792970.30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45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42,970.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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