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57号

 

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18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5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180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19〕180号

 

????????????????????????????????????????????????????

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330303L20326983)

我局(所)于2016年10月3日至2018年3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取得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取得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明细信息如下:1、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32113475,开票日期:2014.03.24,销方名称: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购方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金额99465.81元,税额16909.19元;2、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32113474,开票日期:2014.03.24,销方名称: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购方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金额99465.81元,税额16909.19元,总计金额198931.62元,税额33818.38元。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检查,发现未存在对应的付款信息。鉴于你(单位)在原注册地址已无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王汉芹拒不到案或提供任何资料,经税务主管部门出证,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构成走逃(失联),我局依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33818.38元。

以上事实有1、《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资料;2、现场检查(勘验)纪录;3、已证实犯罪团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税总稽便函[2015]37号);4、银行账户流水;5、主管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证明、发票已认证抵扣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追缴少缴增值税33818.38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152号

 

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330303L20326983)

经我局(所)取得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取得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明细信息如下:1、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32113475,开票日期:2014.03.24,销方名称: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购方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金额99465.81元,税额16909.19元;2、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32113474,开票日期:2014.03.24,销方名称:连云港多玛贸易有限公司,购方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英俊不锈钢经营部,金额99465.81元,税额16909.19元,总计金额198931.62元,税额33818.38元。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检查,发现未存在对应的付款信息。鉴于你(单位)在原注册地址已无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王汉芹拒不到案或提供任何资料,经税务主管部门出证,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构成走逃(失联),我局依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33818.38元。

以上事实有1、《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资料;2、现场检查(勘验)纪录;3、已证实犯罪团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税总稽便函[2015]37号);4、银行账户流水;5、主管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证明、发票已认证抵扣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一倍的罚款33818.3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3,818.3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