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68号
温州雄陈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31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3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314号
温州雄陈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MA285KR01H)
经我局(所)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3月25日对你单位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30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05月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止号码:11401967—11401990、10032902—10032926)共计销售额4580589.57元,增值税税额732894.43元,税率分别为15%和16%,货物名称为煤、钢、水泥等建材产品。并申报销项税额732894.43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20284.82元,实际抵扣税额732894.43元。经检查人员实地检查,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说明,认为认为你企业已走逃失联,上述发票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有主管税务机关情况说明、发票开具清单、纳税人状态证明、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可以认定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为虚假,申报的进项无任何凭证和实物支持,系虚列进项,达到偷税目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达到偷税目的的行为处以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计784197.04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84,197.0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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